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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档精装修小区防水工程漏水案”评析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4点击量: 分享到:

     案情简介:2009年8月,合肥某投资公司A将包河区某高档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某总承包公司B。2010年1月A将该小区防水工程分包给某防水公司C,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2011年,A将该小区精装修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D,保修期24个月。2012年8月17日,该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同日A与B签订合同约定B对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
     项目交付业主后逐渐出现大面积严重漏水情况,2016年4月,涉案工程尚在保修期,A多次敦促C、D维修,但C与D均予以拒绝。A公司被迫自行委托第三方装饰公司E对漏水房屋维修,维修费用累计1600余万元。2016年9月,A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渗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指出防水施工做法不符合A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防水层失效是导致房屋渗漏、霉变的主要原因。A公司花费鉴定费10万元。A于2017年8月将B、C诉至某区法院,法院应C申请依法追加D为第三人,D委托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庙加艳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C对鉴定人陈述有异议,法庭询问C是否要求重新鉴定,C明确予以拒绝。B、D对鉴定人陈述无异议。经过多次庭审,历时一年多,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C支付工程维修款1100余万元并支付渗漏原因鉴定费10万元,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C提出重新鉴定,法庭认为重新鉴定须在一审中提出,故未同意C该项申请。2019年5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庭审中D委托的庙加艳律师指出由于原始工程被破坏,导致缺乏证据证明房屋漏水与D有关,鉴定报告也未体现D承建的精装修工程破坏防水层,而且起诉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两年保修期。法庭采信了庙加艳律师的意见。这几点正是D在此案中未承担任何责任的关键之处。
     在房屋大面积漏水时,A应该先保存相关证据,再行维修。若A将土建工程、防水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一家公司,也可避免保修的推诿。此案关键证据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指出防水施工不当是导致渗漏主要原因。但是C委托的律师在一审中拒绝重新鉴定,二审时要求重新鉴定为时已晚。由于B是总承包方,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与分包方C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方在选定分包方时一定要足够谨慎,并在施工中严格管理。

作者:庙加艳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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