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玉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案情介绍 在现代社会,离婚、再婚已是平常事,而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因继子女关系衍生的财产矛盾日益增多。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陈某(女)与张某(男)两人均是再婚,结婚时张某带有一个女儿——张小某,当时张
案号:(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5245号 原告诉请: 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离婚后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育费,另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三、房屋产权共有,原告带女儿租房租住,被告每月补贴原告800元作为租房补贴。
案号:(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5245号 原告诉请: 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离婚后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育费,另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三、房屋产权共有,原告带女儿租房租住,被告每月补贴原告800元作为租房补贴。
基本案情: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未经了解结婚,婚后被告常为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尤其在原告发现被告与多名女子有暧昧关系后,恼羞成怒,对原告的暴力升级,甚至用玻璃砸原告脑门,更不惜开车撞击原告,至今伤口处仍然留有缝针的...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女方李某敏租住在男方李某家中,并与男方李某相识,同年11月双方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1月10日女方李某敏及其家人经媒人之手向男方李某索要彩礼(见面礼)11000元,2017年12月女方李某敏及其家人再次经媒人之手向男方李某索要彩礼60000元及金戒指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屈某,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在互相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即于2009年正月十六日举行婚礼,2013年9月11日补办登记结婚。因婚前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及家人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漠不关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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