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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离婚后的继父母遗产有无继承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7点击量: 分享到:

      作者:夏玉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一、案情介绍
      在现代社会,离婚、再婚已是平常事,而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因继子女关系衍生的财产矛盾日益增多。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陈某(女)与张某(男)两人均是再婚,结婚时张某带有一个女儿——张小某,当时张小某年龄尚小,未成年,三人共同组成了一个小家庭,生活也算幸福美满。陈某在前一段婚姻未生育子女,与张某之间也未生育子女,因此对张小某疼爱有加,双方实际上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2015年陈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家庭成员并不知道此事,而且双方是离婚不离家,还继续住在一起。2016年初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某家人一方面沉浸在悲伤中,一方面要处理陈某的后事,肇事司机所在公司合肥某公司找到张某进行协商,表示愿意赔偿陈某家人96万元,希望双方就此事私下和解。张某当时并未提出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就独自一人准备领取该96万元。后陈某家人也就是陈某的哥哥和妈妈了解到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认为张某及其女儿张小某无权继承该96万元,但是双方达成了一个明确的协议就是同意肇事司机所属公司赔偿96万元了事。
      为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哥哥的委托代理陈某母亲解决此事。
      二、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本案。张小某是否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张小某与陈某是否自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2、如果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陈某与张某已经离婚, 曾经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
      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前提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她们之间的关系成为拟制血亲关系,《继承法》第10 条规定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受其 抚养教育。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呢?《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意见,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确认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继子女未成年
      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教育费用,这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最重要条件。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照料、教育和保护。
      综上,陈某与张小某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也就是说张小某对陈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但是,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是在陈某去世之前,其与张小某父亲张某已经离婚,那么陈某与张小某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呢?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条规定表明,在继父母子女与继子女的生父母离婚时,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这是因为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的基础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继父母之所以抚养教育继子女,是基于对继子女生父母的感情,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破裂,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法律就应考虑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前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基础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因此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消除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本案中,张小某在其继母陈某与其生父张某离婚之前就已成年,实际上已不需要其父母抚养了。另外,陈某与张某离婚后,两人与张小某还继续生活在一起。本案,张小某是否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呢?
      三、案件结果
      综上,法律对于这一块规定的很笼统,并不详细,本案考虑陈某在世时对张小某疼爱有加,而张小某对陈某也是如亲生母亲一样尊敬,双方犹如亲生母女。另外,陈某的母亲及哥哥也表示愿意给予张小某一部分钱款,作为其继母陈某对张小某的嫁妆。所以,最后本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肇事方所属公司赔偿陈某母亲及张小某共计96万元,其中张小某得27万元,陈某母亲得69万元。三方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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