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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调解离婚---薛某(女)与屈某(男)离婚纠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3点击量: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屈某,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在互相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即于2009年正月十六日举行婚礼,2013年9月11日补办登记结婚。因婚前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及家人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漠不关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几个月过去后,原、被告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办案思路:
     离婚案件属于传统类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的焦点:首先是双方对于离婚是否能达成协议,即感情彻底破裂的认定,其次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最后就是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我认为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要考虑到离婚案件的法定条件看是否符合。其次,离婚条件中,关于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需要相关司法解释还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最后,因为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一般都以劝和为主,保证家庭的和谐。所以为了当事人能尽快实现其主张,可以告知多和被告沟通调解。
代理人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在互相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即于2009年正月十六日举行婚礼,2013年9月11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根本无任何感情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针对原告与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非打即骂,原告还曾因被告家暴自杀。事后原告不思悔改,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致使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无法沟通交流。《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高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薛某抚养,婚生子由被告屈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都享有探视权;
三、被告屈某借原告薛某母亲的40000元债务由原告薛某承担,其他无债务纠缠;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杨明瑞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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