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03点击量: 分享到:
合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与其关联公司合肥市包河区B装饰材料商行与三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医院工程提供耐候胶等材料,原告及B商行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累计为某医院附院项目供货565042.4元,然而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6年11月14日,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6905元。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进行对账,被告三孙某于2017年9月24日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原告商贸与  B商行系关联公司,某商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与B商行的负责人刘某系姐弟关系。原告的关联公司合肥市包河区B装饰材料商行已将其与被告之间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追偿。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三被告均应对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于2018年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未找到部分供货单,导致对账单总金额无法核实,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即便存在,也已经支付完毕。同时因被告孙某未出现,无法查明部分事实,导致一审法院仅判决孙某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孙某均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本案由我所汪勇律师、葛晓治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买卖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合肥某分公司
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B商行均向被上诉人承建的某医院工程供货,上诉人及B商行均向被上诉人提供供货单,被上诉人也有向上诉人及B商行付款的行为。同时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明确,B商行已将其就本案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上诉人,故上诉人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被上诉人合肥某分公司曾向上诉人的账户两次汇款,上诉人也向被上诉人合肥某分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另一上诉人孙某作为被上诉人合肥分公司的员工,其向上诉人购货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其在对账单中签字的行为也应能代表被上诉人合肥分公司。同时一审中被上诉人合肥分公司已自认其是工程的承建方。故被上诉人合肥分公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本案适格主体。
(二)本案实际欠款金额是多少
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供货单,已与对账单中明细及总金额对应上。但因为双方合作项目及往来账过多,上诉人由于归纳、存放问题,未能及时计算,导致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金额少于被上诉人实际拖欠货款金额,进入二审无法变更,故三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货款连带支付并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认为有两笔付款未计入对账单,故致其对该对账单真实性有异议。由于上诉人交易习惯是以农历新年为一周期进行对账,且上诉人对其中一笔付款已在对账单中结算,并有备注,故被上诉人该异议不能成立。
(三)三被告均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深圳某公司作为合肥某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合肥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进行承担。
案件结果:
   合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服务热线

0551-65600055

Email:18919693210@126.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安粮东怡金融广
场B座37层

告诉您的电话,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