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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朱会平律师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二罪辩一罪,实刑辩缓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31点击量: 分享到: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
【审判机关】苏州市G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M某
【辩护人】朱会平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监事会监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被告人M某与同案犯秦某、吴某事先预谋分工“黑吃黑”陈某,谎称M某可以协助上家转移赃款,上家账款进入M某得账户后,吴某和M 某趁机将手机、银行卡拿走逃离现场,秦某负责接应,后三人分赃。另,M某在明知上家需要银行卡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介绍吴某至秦某处用银行卡转移账款,转移赃款25万元左右并获利。2021年12月14日,M某被G区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2022年9月,公安机关以M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移送G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经过      
朱会平律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通过会见,辩护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及当事人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在公安阶段顺利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深入阅卷后认为M某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故意,还是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分析,均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构成盗窃罪,提交相关意见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只认定盗窃罪并给予缓刑量刑意见,后检察院同意不予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同意缓刑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如签署则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经过多轮沟通,缓刑的量刑意见仍然无法达成,最终M某仍签署了实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在审判阶段,朱会平律师在庭前充分与法官沟通,法官因同案犯之间量刑平衡等因素,期初不愿意适用缓刑,后辩护人有针对性的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沟通M某与同案犯的实质性差别等问题,最终法院同意适用缓刑,并通知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工作。在春节前,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判决M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办案启示    
近年,全国各地加强了对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类似案件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的认定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均存在诸多争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另外,在辩护过程中,沟通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在了解争议点后应有针对性加强辩护,才能让案件有转机,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虽未能获得缓刑的量刑意见,但在法院阶段仍锲而不舍,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直在努力沟通,最终达到了预期判决结果。

 
撰文:朱恒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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