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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随笔 从30年命案谈追诉期限“从旧兼从轻”原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06 点击量: 分享到:

    近日,高正纲、鲁鑫宇律师研讨一起30年命案(1993年案发),该案争议极大,其中争议之一:追诉期限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案例导入

    为了切入该争议问题,我们假设一个事实,用以开展法律适用的讨论。

    假设事实:1993年,丁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李某死亡。30年后(2023年),公安机关抓获丁某,并追究丁某的刑事责任。

    补充细节

    1、本案于1993年案发后即刑事立案;

    2、公安机关于1993年开展刑事侦查活动,但未对丁某采取强制措施;

    3、30年来,丁某没有再犯罪,是否逃避侦查存在争议。

    提出问题:丁某一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二、对比“1979刑法”与“1997刑法”追诉期限的规定

    (一)1979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1997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适用不同刑法对丁某的影响

    如按照“1979年刑法”之规定,本案在1993年虽立案侦查,但未对丁某采取强制措施,即便认定丁某逃避侦查,仍然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鉴于本案超过最长20年的追诉期限,不应当追究丁某刑事责任。

    如按照“1997年刑法”之规定,本案于1993年已经立案侦查,若认定丁某逃避侦查,则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0年后依然可以追究丁某的刑事责任。

    (四)问题的延伸

    丁某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其核心是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适用“从新”原则。

    三、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与“从新”之争

    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期限内的,追诉期限如何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为此,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评析如下:

    (支持从旧兼从轻”---公安部

    《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1号)(现行有效)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支持“从新”---最高法研究室全国人大法工委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9﹞5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贵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高检办字[2018]23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期限期限内,具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全国人大法工委

2018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号),认为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但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期限方面应当适用“从新”原则

    (三)支持“从旧兼从轻”到支持“从新”再到支持“从旧兼从轻”---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对于追诉期限的法律适用观点多次变化。经过梳理,我们发现最高检的态度如下:

    第一阶段:支持“从旧兼从轻”的观点;

    第二阶段:2019年-2021年,受最高法研究室影响,支持“从新”;

    第三阶段:2021年以后,重新支持“从旧兼从轻”(例:最高检典型案例-李正法故意伤害致死案,主办检察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陈雪芬:“从1997年案发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18年自首,已过20年追诉期限。经审查,李正法自案发后没有再次犯罪,不存在追诉期限的中断和延长,因此该案已过追诉期限。”)

    四、我们支持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们支持《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观点,追诉期限的法律适用依然需要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支持“从新”的两个规定效力值得商榷

    1.《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从解释主体来看,最高院研究室不能等同于最高院,不是法定的立法主体或者有权解释主体,其作出答复的效力存疑;

    从解释效力来看,最高院研究室在该复函末尾明确指出“以上意见供参考,无法律强制力。

    2.《对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大法工委作出的解释不能视为立法解释,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此外,我们发现该意见出具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但登陆全国人大法工委官网,并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支持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1.现行刑法明确提出“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从旧是基本原则,即发生在1997刑法之前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有当1997年刑法处罚更轻时,才可以例外地适用1997年刑法。这里的“轻”,不仅包括定性的轻缓,也包括量刑的轻缓。

    2.追诉期限当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追诉期限规定在刑事实体法中

    从体系解释出发,追诉期限是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的,那么对于追诉期限当然应当符合实体法范畴。

    (2)追诉期限作为实体法应当接受刑法总则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有刑罚规定的法律”,追诉期限作为阻却刑事责任承担的因素,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从旧兼从轻”原则当然可以指导追诉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

    (3)丁某案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丁某案发生于1993年,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丁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第二,丁某有逃避侦查行为。该案,公安机关只进行了刑事立案及前期调查,但未对丁某采取强制措施。故不符合1979年刑法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个条件,已过追诉期限。

    五、本案争议引发的思考

    按照“法教义学”的观点,法律,应是法律共同体一起追求的真理,为使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理论学者与实践工作者应共同努力赋予其新的生命力。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对法的解释不能违背法律最基本的涵义。抛弃刑法基本理论,背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入罪思维来做有罪推定,办的可能不是他人的人生,而是自己的人生。

 

 

 

撰文 | 高正纲 鲁鑫宇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许憬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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