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有效辩护|刘宜林律师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缓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25点击量: 分享到:
【涉嫌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A省H市F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辩护人】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案情介绍】
       被告人Q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安全科长,负责采矿安全及采矿相关事宜许可手续的办理。2018年下半年,被告单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F县某处山场林地进行石料开采,经鉴定,被告单位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5.9亩,采矿行为造成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被占用区域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被毁坏。  公诉机关指控Q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即将提请逮捕,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Q某,并前往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接案四天后,Q某被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承办律师认为,Q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并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Q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一审阶段,承办律师向法院论证了被告人Q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后法院认可被告人Q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采纳辩护意见,判处Q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心得】
       第一,自动性是认定自首和坦白的关键性特征。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认定是否存在自动性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Q某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第二日即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电话通知属于办案机关的非正式通知,不同于拘传等强制措施。因此,经电话通知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其被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自首与认罪认罚存在不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部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个部分。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而自首只能始于侦查阶段。本案中,被告人Q某既符合自首也符合认罪认罚,而非检察机关主张的仅仅属于认罪认罚。


撰文:张圆圆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曹富乐

服务热线

0551-65600055

Email:18919693210@126.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安粮东怡金融广
场B座37层

告诉您的电话,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