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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坤、窦妍律师辩护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获缓刑判决并当日释放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1点击量: 分享到: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缓刑、当日释放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Z某与被害人S某因装修质量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S某先动手殴打Z某后,双方发生短暂厮打即被周围人员拉开,S某便自行行至近旁打电话,约五分钟后S某突然倒地,Z某及周围人员随即对S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20将S某送往医院,后S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Z某主动前往派出所自首,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经过】
       一、第一时间查勘走访,预判案情
       案发后,Z某近亲属委托我所刘运坤、窦妍律师担任Z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查看,收集围观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进行案件重演,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Z某核实案件细节。经详细了解案情后,辩护人预判本案并非属于故意伤害案件,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很可能是由于过失所致亦或者是意外事件。
       二、请教资深法医并及时沟通鉴定人
       在了解案情后,辩护人针对被害人的死因也专门向业内资深法医进行请教,并及时与鉴定人沟通。与相关专业人员请教沟通后,辩护人初步判定S某死亡极有可能系因自身疾病导致。
       三、发挥团队优势,提交集体讨论
       鉴于本案争议点较大,为确保对案件定性能够准确把握,在得知被害人S某死亡原因系“因冠状粥样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情绪激动、外伤系导致上述疾病发作的诱因”这一鉴定结论后,辩护人提交本案案例至金亚太下午茶暨案例研讨会进行无罪辩护可行性论证。
       四、及时沟通公诉机关,改变定性为过失犯罪
       经过请教资深法医、提交所内案例研讨、反复斟酌案件争议焦点、整理辩护思路后,辩护人又多次与办案机关、公诉机关积极沟通,最终公诉机关改变指控罪名,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五、协助家属谈判,并获全面谅解
       在起诉前的整个过程中,辩护人还同时协助Z某家属与被害人S某家属进行多轮谈判,Z某家属也经多方筹款,积极补偿S某家属,终在开庭前与S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按照其家属的诉请进行了经济补偿,并获得了S某家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全部谅解。
       六、论证适用更轻法定刑,并获法院支持
       基于案件的定性和客观事实证据,辩护人结合Z某到案后的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本案应适用更轻的法定刑,即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量刑之下再考虑减少刑期,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
       经法庭充分考虑后,依法支持了辩护人对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Z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七、临近长假,请求法官及时宣判
       由于本案系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庭审,为帮助Z某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恢复家庭经济来源、节约司法监管资源,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后再次与法官沟通,请求法官能够及时宣判。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不辞辛苦、加班加点,于庭审当日宣判,Z某也于当日下午走出高墙,重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八、注重后期辅导,防止撤销缓刑
       虽然Z某已走出高墙,但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为防止缓刑被撤销,辩护人还不忘对Z某进行执行期间的辅导工作,如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又犯新罪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等情形均有可能被撤销缓刑。辩护人指导Z某要时刻遵守缓刑考验期内的法律规定,谨记本案教训,反思自身错误。
 
律师寄语
       本案属于一个全程辩护、全力辩护的案例,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案件,直至最后的执行阶段。在此期间,通过质证、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等全手段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
       此类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委托辩护人。一方面,律师早日介入可以积极与办案机关取得有效沟通,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另一方面可以全程指导或直接参与同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谈判,尽早取得谅解,获得最佳辩护效果。
 
释放证明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编辑:李钰)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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