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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成功!李凯律师办理的一起介绍卖淫案当事人未被批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8点击量: 分享到:

李凯,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的“酒吧一条街”是很多人“深夜买醉”的优选之地。然而,放纵的背后往往伴随巨大的刑事风险,这些场所容易滋生“黄赌毒”犯罪。目前“黄赌毒”犯罪也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王某俊(化名)是一名酒吧的营销经理,工作相对比较出色,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给客户介绍过几次“小姐”,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李凯律师于2019年12月17日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承办警官多次交流,就其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承办人深入讨论。在案件报捕时与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并提交书面不予批捕意见,最终检察院在2019年12月30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王某俊于2020年元旦前夕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本案也给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一个深刻的警醒,切莫触犯刑事法律的红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2013年已废除),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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