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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承办假冒注册商标案获全案唯一缓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1点击量: 分享到:
       承办律师
        陶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品宣部主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刘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唯一缓刑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3年期间,委托人N某伙同他人在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中,假冒知名汽车品牌“某迪”“某众”“某田”“某虎”等汽车安全气囊壳、标识、气囊点爆器、支架等,非法经营数十万元,N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要辩护方案

       一打掉指控犯罪所得额中合法收入部分N某等人系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其大部分收入系正常合法收入,假冒知名汽车品牌的安全气囊只是其业务收入中一小部分,即便在同一辆汽车维修过程中,同时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安全气囊和维修其他受损部位如中控台、保险杠部分,不能将其全部收入都计入犯罪所得,应将其合法收入从中剔除。经与承办人员多次沟通,最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从几十万元降至最终10万余元。

       二、虽假冒注册商标,但没有证据证明气囊本身不是合格产品,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N某等人盗用商标的气囊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没有任何一个使用了他们气囊的客户被证明存在质量缺陷。尽管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经成罪,但它不同于假冒伪劣,因此在量刑上应予考虑。

       三、N系公司的职员,其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在案证据及法庭调查表明,N某在公司是正常的履职行为,领取固定的工资,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也不领取相应的分红,按照老板的要求和指示做事,其主管恶性较小。

       判决结果:

       本案三名被告人,仅N某被判缓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N某对判决结果满意,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撰文|  刘磊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曹富乐
 
 
       附:法律文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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