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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辩护二审案件 | 一审判决抢劫罪10年3个月,二审改判非法拘禁罪2年5个月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5点击量: 分享到:
       承办律师:徐亚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人身犯罪辩护部主任,从事刑事检察工作7年,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3年。





       一、基本案情——王某某抢劫案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所有的宝马车以19万元的价格质押给陈某,陈某未经王某某同意将宝马车转质押给他人,车辆经多次转质押,由被害人周某以23.5万元价格购入(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王某某召集两人,采用暴力手段将车辆抢回,并将车辆出卖获利20余万元,部分用于还该宝马车车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某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23.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某始终辩称无罪。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家属多次咨询后,决定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亚奇律师对该案进行二审辩护。

       二、案件争议点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周某某系非法占有状态,能否对抗王某某的所有权。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抢劫罪要求的“严重暴力”程度?即暴力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周某某的反抗。

       被告人王某某仅认可指控的事实,不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案件的办理过程
     (一)千里之行第一回合——阅卷,了解一审法院裁判思路
       因办案机关距离合肥500余公里,金亚太徐亚奇办案律师团队多次长途前往办案地。接受委托后,得知案件卷宗材料尚在一审法院还未移送二审法院,办案律师与王某某家属以及一审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首先前往一审法院,联系一审法官阅卷沟通。办案律师在与一审法官充分沟通后得知该案存在的诸多问题法院内部分歧较大,系经请示中院、一审法院审委会多次讨论后决定的。通过阅卷和沟通后,辩护律师敏锐察觉到该案在罪名定性、证据采信的关键问题上均存在重大争议,存在着较大的辩护空间。以二审辩护人身份向法院申请阅卷,阅卷后,辩护律师团队摘录了40余页的阅卷笔录。



     (二)千里之行第二回合——会见,听取案卷外的辩解声音
       在阅卷后,辩护律师及时前往羁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看守所会见,因办案思路、地位立场不同,已在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不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对于案件辩护至关重要。会见中王某某表露长达两年多的羁押,极度渴望自由,王某某坚称不构成自己不构成抢劫罪,对于一审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均有异议。此外还向辩护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涉车辆流转情况。



     (三)千里之行第三回合——开庭,有理有据的庭审论辩
       在经过前期阅卷、会见、沟通、检索、撰写文书等一些列工作后,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王某某并不构成抢劫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2023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围绕着本案的证据采信、罪名认定、法律适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徐亚奇律师提出,未经出质人王某某的同意,案涉车辆经过多次转质押,被害人周某某对于车辆的占有系非法占有,周某某的非法占有不能对抗王某某的所有权,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王某某等人对周某某所实施的暴力,暴力程度达不到为抢劫罪中的“严重暴力”,可罚性较低,不具有暴力手段的相当性和必要性。原审抢劫数额认定错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存疑。关于本案定性,仅评价王某某等人的手段行为较为适当,即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认罪认罚,二审中也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当庭为被告人求情,应对其减轻处罚。

       经过多轮交替式辩论,在最后一轮庭审辩论中,公诉人当庭认可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的观点,该案庭审达到最高潮。



       四、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3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采纳二审辩护人徐亚奇律师观点,王某某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更改一审判决的罪名认定,即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并将王某某量刑结果从10年零3个月变更为2年零5个月。此时,王某某距离2年零5个月刑期届满,不足2个月。

       司法的铁锤落在个人身上将是难以承受的重量。10年零3个月的刑期将摧毁王某某的余生,而2年零5个月的刑期是在法律处罚后给予王某某一个重启人生的机会。
 
 

撰文|  徐亚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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