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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岁女童被扇”事件谈“未成年人犯罪的双向保护”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19点击量: 分享到: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过“天生犯罪人理论”,笔者在过往学习过程中对该理论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作为刑事律师,因职业习惯通常认为任何犯罪人都有被纠正、被教育甚至被宽恕的空间。而如今看到“12岁女童被8人扇3小时耳光致耳膜穿孔”的新闻,震惊之余,不由反思。

        一、事情经过
       江西景德镇某中学于12月6日举办学校运动会,12岁的女初中生小彭因在运动会上多看了一眼同学洪某,被洪某视为挑衅。后洪某纠集7位女生将小彭带至偏僻位置,没收小彭手机后,8人接力扇了小彭3个小时的耳光;施暴过程中,另有专人负责全程录像,最终导致小彭面目全非,耳膜穿孔。

        二、法律分析
     (一)洪某等人可能造成小彭轻伤后果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 6周不能自行愈合。”...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若本案小彭的伤情符合6周内不能自行愈合的,则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在只考虑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洪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洪某等人的行为至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即使小彭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洪某等人故意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予以拘留或者罚款。

    (三)年龄致使法律无法对洪某等人进行有效处罚
       就媒体报道信息来看,洪某等人可能与小彭同龄。

       首先,依据《刑法》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追诉年龄是12周岁,本案中即使洪某等人达到12周岁,因为没有导致他人死亡、重伤等后果,不能进行追诉;

       其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进行治安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这就导致对洪某等人也无法进行治安处罚。

     (四)民事追责只能由洪某等人的监护人承担
       在无法追究洪某等人违法、犯罪责任的情况下,小彭及家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只有以民法“监护人责任”条款,要求洪某等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规制之道的探讨
     (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伴随着刑事责任能力下调的同时,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无法追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通过专门矫治教育促进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

     (对洪某等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障碍
       如果小彭构成轻伤,对于洪某等人是否可以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呢?

       根据我国2020年12月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是应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制度建设。只有不断完善少年犯罪的司法体系,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矫治制度、措施等,才能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防范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但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在必要的时候”,是指对于实施一般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多采用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方式进行;但对于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才应当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明确的条件,小彭被殴打一案并未达到。

      (建议进一步下调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适用门槛
       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是“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并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件无疑导致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难度增大,使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无法应对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鉴于专门矫治教育相对于刑罚的温和性,建议对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门槛进一步下调。

       四、防止校园暴力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从“大连13岁男童奸杀10岁女童案”开始,我国《刑法》已经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针对性下调。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依然需要源头治理,多维度控制。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违法行为的处理尚不完善,《刑法》“专门矫治教育”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条款等,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务领域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建议从立法角度加强对监护人、学校的监管责任;同时考虑“刑事责任的延迟承担”+“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考验期”制度的构建。

       最后,对校园暴力问题,需要在避免刑法过度介入的同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机制。既要对“坏孩子”的越轨行为给予惩罚与教育,更要给“好孩子”提供必要的警示和保护。
 
 

撰稿|  高正纲  鲁鑫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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