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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井方、沈皓律师承办故意伤害(重伤)案获不批捕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4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无赔偿谅解;过失
【办案机关】F县公安局、F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辩护律师】
  李井方,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
  沈  皓,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
【案情简介】
 P某与L某系情侣关系,饮酒后双方发生争执,后P某驾车离开过程中导致L某颅骨骨折。经鉴定,L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办案经过及结果】
1.李井方、沈皓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P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P某,了解详细案情,并向P某详细介绍法律规定,告知刑事案件诉讼流程,进行法律分析和心理疏导。
2.经会见,承办律师从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对象和条件、行为方式、结果及P某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进行全面分析,认为P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L某的故意,至多存在过失,本案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随即,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未采纳。
3.案件报捕后,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强调P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L某的故意,至多属于过失犯罪。同时,承办律师强调L某的伤害结果虽与P某的驾车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可能。此外,被害人L某对于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最终,在无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检察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P某不予批准逮捕。当日,侦查机关对P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撰文| 李井方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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