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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违章建筑,该不该赔偿?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6点击量: 分享到:

      一、案件情况:居民宋xx,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某社区。早在90年代初,其在自己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上依法建造了房屋和院落。约在2013年,因家庭生活需要,其未经批准在自家的院子内又建造了约250平方米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装饰。在其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当地政府任何部门的干涉。
      2016年5月26日,宋xx和丈夫外出看病期间,阜阳市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制作《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没有依法送达的情况下,2016年6月8日,乘宋xx和丈夫到武汉看病、家中无人之机,宋xx所属街道办事处城乡管理执法人员组织推土机,将宋xx大门西侧围墙推倒,直接进入院内将宋xx上述房屋推倒,造成房屋和室内物品全部损毁事实。宋xx儿子得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宋xx外出看病回来后,通过上访和行政复议程序,最终,阜阳市某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了《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行为违法。
      但涉及赔偿问题,宋xx所属街道办事处、城乡管理执法局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宋xx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另一方面要求强拆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确认了宋xx所属街道办事处强拆宋xx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涉及行政赔偿问题,一、二法院均以宋xx的房屋是违章建筑,驳回了宋xx的诉讼请求。
      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宋xx要求赔偿,政府应不应该赔偿?一、二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合法?
      本人认为:政府强拆机关应当对宋xx的损失给予赔偿,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有失公平公正。现提出分析意见。
      1.从道理上,政府的行政行既然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违法就应有违法成本,就应作出行政赔偿。否则,依法行政就成为一句空话,有悖人心, 情理不容。
      2.从法律上,本案的违章建筑始建于2013年,在建设时虽然没有报批手续,但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出面制止,这与政府监管不力有直接的关系。该违章建筑已建成多年,即使是违章建筑,按照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亦应作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建明确指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针对本案,政府机关不光拆迁了宋xx 的房屋,还推到了宋xx始建于90年代初的院墙,该院墙是合法建筑,是必须赔偿的。
      3.宋xx所属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人员的强制拆迁行为是违法野蛮执法,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强拆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追加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述分析意见,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张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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