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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涉恶“套路贷”公司一股东终获不起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29点击量: 分享到:

 承办律师:鲍磊,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9年2月,周某伙同林某一、石某、林某二、叶某、刘某、李某等人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共同投资入股,设立富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在合肥某广场设立办公场所,开展非法房贷业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司设立风控、业务、统计、财务、贷后(法务)等部门,由业务员通过同行介绍(甩单)、自己寻找等方式,为该公司寻找有过“零用贷”借款经历且还款能力有限、经常出现逾期还款行为的有借款需求的人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对借款风险认识不足,与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实际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的借款协议,让借款人持人民币道具拍照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贷后人员采取威胁等手段上门催收,以此非法获取借款人的钱财,逐渐形成以林某一为首要分子,以周某、石某、林某二、叶某、刘某、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周某英、詹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虚增债务、制造虚假债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甩单”平帐、肆意收取“违约金”,以及采取威胁、滋扰等方式催收的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骗取700余名被害人(已核实58人)人民币共计460万余元(既遂130余万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简要办案经过:
       2019年2月18日,辩护人接受周某委托,当天下午送周某去合肥某公安分局刑警二队自首,其后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明确周某符合取保条件,2019年3月7日,周某获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该案被移送合肥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后该案经历了两次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认为周某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不予起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
       核心辩护意见:
       本案关键在于能否确定周某在富某公司”的股东身份,辩护人认为:1、犯罪嫌疑人周某并未直接向“富某公司”投资;2、犯罪嫌疑人周某没有参与控制或管理“富某公司”;3、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富某公司”没有任何明确的股份及其占比。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仙国系“富某公司”的股东,也无法证明周某参与了“富某公司”的运营管理,况且其本人也不接受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林某一的领导,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富某公司”存续期间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建议对周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9月10日,合肥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周某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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