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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彤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成功改判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3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 买卖合同  玻璃质量   违约责任        
代理律师】许晓彤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同纠纷部主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B在原告A处购买系统窗一套,安装于家中,双方均为口头约定门窗货款及尺寸,被告B向原告A已经支付6000元,后因窗户玻璃的质量、规格问题发生纠纷,被告B认为原告A为其家中阳台安装的玻璃并非国家3C认证钢化玻璃,从而拒绝支付尾款。原告A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B支付剩余尾款9500元。一审支持货款7500元,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难点
     1、原告A与被告B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铝108系列型材的壁厚问题不达标及玻璃是否为国家3C认证钢化玻璃的问题是否可以认定原告A违约?
     3、被告B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
 
【办案过程】
      被告B于上诉期内委托代理律师,律师介入后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调取一审开庭时的庭审笔录,进一步了解原告A主张的相关依据和理由,以及被告B提交的相关证据未被一审法院采纳的原因。经过审查材料发现,一审部分事实未查明,在被告B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A发送过争议窗户所需玻璃的尺寸长短、以及承诺过更换玻璃的情况,于是积极准备上诉状,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二审开庭时将一审未查清的相关问题一一阐述清楚,最终二审经过合议庭审议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体现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判断,也感谢承办法官的认真与负责。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货款7500元;
      2、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2、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律师观点】
 一、根据双方确认的图纸,开扇的数量为四扇、中铝面积仅为16平方米,一审认定超出的数量和面积应予以扣减
二、双方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被上诉人(原告A)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承担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被上诉人(原告A)作为专门从事门窗、玻璃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缔约时未将门窗专用铝材中芯厚度标准选用不一致事项对上诉人(被告B)明确告知,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四、双方均确认上诉人(被告B)订购的窗户玻璃为国家3C认证钢化玻璃,现被上诉人(原告A)一直无法提供案涉玻璃上的3C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且对于上诉人(被告B)提出的案涉玻璃上的3C认证出厂编号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查询不到等情况,被上诉人(原告A)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均不符合双方对玻璃质量要求的约定。同时,被上诉人(原告A)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曾表示同意更换案涉玻璃,故上诉人(被告B)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尾款。

    
撰文:刘小露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许晓彤

一审、二审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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