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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偷拍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依据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6 点击量: 分享到: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通常是亲朋好友关系,碍于情面可能不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收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且如果数额较小,通常都会采用现金的方式给付借款,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口头约定还款情形的,出借人可能会面临没有书面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困难情况。
     此时,为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出借人常会未经过出借人同意,采用偷录、偷拍的方式搜集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的证据,而这种未经同意偷录、偷拍取得的录音或影像因为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上的非法证据:
      那么是否因为偷录、偷拍的录音、录像属于非法证据,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内就一定不能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依据呢?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当事人的制作证据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得被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其一,必须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其二,造成损害的程度要是严重的;其三,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非法的利益是不受保护的,因而如果制作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话,不影响证据的采纳。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谓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禁止某类行为的规范,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的。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违背公序良俗有程度上的要求即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作者:李旸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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