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X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X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化名)
【辩护律师】
冯生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组织委员、工会副主席、法学硕士、管理学(会计)学士
【涉案事实】
2024年6月某日,孙某某和赵某某(化名)在X县某饭店吃夜宵,与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周某(化名)一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殴,后孙某某、赵某某持械、刀,致被害人周某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7月,孙某某和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辩护经过】
1.本案案发后,孙某某、赵某某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被害人对赔偿金额要求过高,且不同意谅解,侦查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刑事拘留。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并了解案情,后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并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侦查机关拒绝取保申请。
2.37天黄金期。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侦查人员也非常专业、负责的就案件程序进展情况如实告知辩护人。在案件报捕至检察院当日,辩护人便赶到检察院案管中心,递交委托手续,并提交6页《建议对孙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当日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
7天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了解其在阅卷、提审方面的进度,在确定承办检察官已经阅卷且完整了解案情和提审孙某某后,辩护人再次积极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案情和意见。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听取辩护人书面和口头意见后,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送达侦查机关。
3.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侦查机关主动联系辩护律师,并告知决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辩护人对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负责、耐心、专业的行为和态度,表示真诚的认可和感谢!
【律师寄语】
律师所承办的不单单是一个案件,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在案件办理初期看似没有任何可能性之际,辩护律师仍要心存希望,做不懈争取,直到尘埃落定。
附:法律文书
撰文| 冯生兵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黄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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