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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07点击量: 分享到:
史某与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史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史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
原告史某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夏玉凤律师、张笑律师代为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93964元。
被告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元商业第三者险且购买不计免赔,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由法院审查后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原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没有异议,但原告部分诉请过高。
判决结果:
1、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行赔偿原告58590.23元。
2、    被告王某赔偿331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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