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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16 点击量: 分享到:
作者:高炳辉

       案情简介:2022年1月4日20时许,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左转时因违反信号灯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高某协商赔偿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及护理、误工等损失。
       笔者接受被告高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调取证据材料后发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载明原告李某系醉酒驾车从而造成本次事故发生,虽然交警部门将事故责任认定为高某承担主要责任,但鉴于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行为人之所以没有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公安交通部门没有将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但这丝毫不影响认定其在交通事故发生中存在重大过错,从而应当减轻被告的过错责任。为此,开庭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笔者主要围绕原告存在的这一重大过错进行举证、质证,并引用民法典1173条之规定,要求法庭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能机械地以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让被告承担过重的责任。经过法庭上激烈地辩论,现本案已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虽原被告驾驶的均为电动车,但由于事故中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时处于醉酒驾驶,其对他人的财产、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更大,属于严厉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且原告明知自己醉酒仍驾驶电动车上路,主观上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被告关于原告系醉酒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责任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法院遂按原告主张的赔偿比例降低了10%,从而减少了被告的赔偿额。通过律师的专业能力,本案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这一切入点入手, 有的放矢,更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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