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H市S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辩护人】刘阿勇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主任,前资深公安刑侦警官
【案情简介】
孟某某系安徽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后通过召开宣讲会、微信群、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从事专业外汇交易、黄金质押、安全可靠,吸引客户投资,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黄金购销合同和投资理财协议,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客户交付实物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借用黄金销售的合法经营形式向客户募集资金,支付佣金和收益。客户需以购买至少50克黄金的方式向公司支付投资款,领取对应数量的实物黄金,并在公司的会员管理系统注册成为会员,获取静态收益,公司通过向客户展示虚拟的外汇账户交易情况,向客户展示公司有能力支付承诺的收益。
2023年初,公司无法兑付,停止相关业务。经公安机关委托审计,公司共向2000多名客户吸收资金7100余万元,损失金额3800余万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黄金、支付三方平台服务费(实际系支付客户利息和佣金)、公司运营成本等,并未实际用于外汇交易。
杨某某与孟某某系同乡好友,孟某某为对公司客户投资情况、层级关系等进行管理,联系境外人员购买会员管理系统,并关联至其金融产品外汇交易平台。孟某某安排杨某某负责与技术人员对接,维护、管理上述系统,审核会员系统上的客户数据、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并代为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系统维护和使用费用。
2023年5月,H市S区公安机关对安徽某公司立案侦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孟某某、杨某某刑事拘留,2023年9月向S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向S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辩护过程及结果】
在杨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即委托刘阿勇律师介入案件,刘阿勇律师介入案件后多次会见杨某某了解案件情况,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提出杨某某在公司中仅负责技术支持工作,未参与公司业务经营,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但是认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对孟某某移送起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审判决阶段,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判决后杨某某未上诉,不久之后杨某某即将重获自由。而同案第一被告人孟某某,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相较而言,杨某某的处罚要轻很多,杨某某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辩护成果均非常满意。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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