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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先拆了再商量补偿数额能行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6点击量: 分享到:

作者:万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案例:安徽省某市某村村民李某在村集体中有一片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有两层四间的房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李某的宅基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但经过多次协商,李某与征收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约定。后乡政府找到李某,称只要李某愿意让其先用地,补偿款可以再协商。李某听到后心里开始犹豫。2017年8月,乡政府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组织了人员将李某的房屋强行拆除。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公正裁判,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政赔偿问题也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解决。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条约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其房屋、附着物的征收中亦应当参照执行。对于集体土地的拆迁,合法的途径只有两种,一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成合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拆除,另一种是双方经多次谈判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采取哪种途径拆除房屋,征收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于征收中合法的建筑物不得实施行政强拆。
       另外,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能因其曾与李某商量称拆除后一定会给你补偿而合法化。根据最高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未作出明确的安置地点、支付、或提存补偿款的安置补偿行为时,其实施拆除行为是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前提是征收机关已经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因此,仅仅是“商量定了”,还是不能使政府的强拆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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