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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03 点击量: 分享到:
易某诉郎溪县人民医院、武汉德骼拜尔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易某于2015年4月4日因车祸至左大腿畸形,肿痛不能活动,到郎溪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左足第5趾骨骨折、左足背挫裂伤。2015年4月10日,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植入德固定钢板为被告武汉德骼拜尔公司生产德锁定型金属接骨板。5月26日,原告在内固定钢板在位德情况下出院。9月14日,原告突然感觉左大腿剧烈疼痛,无法动弹。9月15日原告到郎溪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股骨陈旧性骨折再骨折、钢板折断,当日住院,并于11月18日再行左股骨折术。12月7日,原告左大腿术口拆线,予以出院。2016年3月26日,原告睡觉时突感左股骨干反常活动,次日来到县医院拍摄X线片,提示左股骨中断骨折、钢板断裂。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第三次入院治疗后,于2017年9月18日再次入院治疗。
      2018年易某委托我所许憬律师、李井方律师代为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要求武汉德骼拜尔公司赔偿因第一次钢板断裂发生德各项费用合计165784.3元,郎溪县人民医院赔偿第二次钢板断裂发生德各项费用合计23231元。
审理结果
1、 一审判决郎溪县人民法院赔偿21533元,德骼拜尔公司赔偿128606元。
2、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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