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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六案全胜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02点击量: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案涉小区因地源热泵系统的停用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部分业主认为地源热泵系统的停用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地源热泵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起诉开发商要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暖通空调系统:地源热泵空调”,赔偿地源热泵系统机组外机损失及能源井损失、双倍赔偿室内末端系统即内机损失、承担物业费、按照部分领取补贴的业主金额双倍赔偿损失等。开发商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经过咨询多家律所律师,在开庭前两周最终确定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建筑工程部江海俊主任律师、许晓彤律师代理此系列案件。
       二、律师办案经过
       了解到委托人的需求,知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物业公司曾在公告地源热泵停用之前,向案涉小区住建局物业办提供过三套补贴方案,针对补贴有短信通知业主领取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已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委托人不会再支出任何补贴费用。随后律师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查询地源热泵系统的百科说明及系统工作原理图,了解地源热泵系统的组成和运转原理,确保庭审时能够更清楚的向审判法官表达;
       2.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归纳总结业主诉求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有针对性的拟定诉讼方案;
       3.到达案涉小区实地查看,与委托人面对面的及时沟通,了解、搜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4.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递交委托手续,同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为委托人争取充足的举证时间;
       5.准备开庭答辩状、质证意见、代理意见;
       6.开庭前梳理证据原件,以饱满的精神积极应诉开庭。       
       三、
律师主要观点
       1.地源热泵系统的停用是经过业主表决、物业公司公示的,原告参与该表决并表示同意停用,已合法有效的行使其业主权利,不应让被告承担停用后的后果。
       2.地源热泵系统已过质保期,原告若想重新使用需自行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或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被告无需再承担维修义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第17条未明确约定被告的具体安装内容,业主在接收房屋时对屋内现状及系统安装情况能够直接检视,其在确认室内末端系统未安装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并签署《房屋交接书》接收房屋后装修入住,视为对于房屋现状认可。
       4.关于物业费承担,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业主以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停用影响生活,不能实现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物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部分业主诉请被告应按照补贴数额的双倍进行赔偿,此诉请的赔偿没有请求权基础。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并未存在未履行或违约的情况,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损失的大小及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案件中并不存在合同履行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存在。
       6.被告从未出具任何赔偿方案。2020年7月5日,物业公司再次短信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未领取补贴的业主,说明此补贴是公司为了体恤业主额外承担的责任,并非是法定的义务,为了不给业主造成这样的误解,特意告知了补贴领取的最后截止日期,但原告在截止时间前并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补偿请求,视为不需要被告的任何帮助。       
       四、
案件结果
       目前六户业主因地源热泵系统的停用起诉开发商,其中五户业主的案件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一审驳回五业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另外一户业主的案件经过一审审理,已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六案件的接连胜诉也证明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判断,主要观点均被法院采纳,同时赢得了委托人的连连称赞。

撰稿:段篇章
审核:江海俊、许憬
编辑:潘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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