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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俊律师代理建工案件成功为省直企业追回工程款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15点击量: 分享到: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材料变更、计价方式不清引发的造价争议屡见不鲜。金亚太律所江海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技能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代理安徽省直S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工程公司)与安徽某大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击破对方多重抗辩,为当事人挽回拖欠十余年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等损失,有力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2年,S工程公司中标安徽某大学两栋学生公寓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现场禁止自拌砂浆”的政策要求,原招标清单中明确“自拌砂浆”经合法程序变更为“外购商品预拌砂浆”。在施工成本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双方在工程结算工程款产生分歧,工程质保金逾期返还及利息问题也僵持不下。安徽某大学认为招标文件已含预拌砂浆要求,施工方违规使用自拌砂浆,拒绝支付该笔差价。双方为此先后商谈十来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S工程公司见索要无望,才委托江海俊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大学支付变更新增工程款、返还质保金,并承担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差额进行司法鉴定,结合全案证据判令安徽某大学支付对应工程款、返还质保金并承担质保金逾期利息。安徽某大学不服一审判决,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江海俊律师迅速厘清案件脉络,精准提炼出案件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1. 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是否已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2. 事实用量:在变更指令下达后,施工方是否仍大量使用自拌砂浆,鉴定机构对预拌砂浆用量的推断是否缺乏依据。

       3. 过错责任:若价差需调整,施工方是否因未在招投标阶段提出异议而应分摊部分费用。

       精准抗辩

       针对上述焦点,江海俊律师制定了“以合同为依据、以鉴定意见为支撑、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答辩策略,在庭审中展开全面抗辩。

       合同层面,还原事实真相律师向法庭指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为“自拌砂浆”,且“案涉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均未要求承包人外购商品预拌砂浆”的事实,此后,施工方根据监管要求提出材料变更申请,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层层审批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属于双方合意下的合法工程设计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因工程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程序与证据,筑牢鉴定基础律师逐一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表、现场例会纪要等原始施工资料,核实工程量测算范围、砂浆切换时间划分标准,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针对鉴定中重复计算、多计工程量的问题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扣减。

       过错责任,精准分配法律责任针对发包方提出的“施工方应分摊价差”的上诉理由,律师从法律与事实双维度予以有力驳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批确认的变更指令施工,系正当履约行为,不具有任何过错。

       法院裁决:采纳抗辩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并委托鉴定机构完成补充造价鉴定,最终采信江海俊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案涉砂浆变更属于合法有效的工程变更,由此产生的工程差价应由安徽某大学承担。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返还30400元质保金及支付对应逾期利息的判项;判令安徽某大学向S工程公司支付砂浆变更产生的工程款491717元。至此,S工程公司顺利拿回被拖欠十余年的工程款,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是因施工材料变更引发造价分歧的典型建设工程纠纷。庭审过程中,发包方提出多项抗辩主张,江海俊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扣合同约定充分梳理论证,最终有力捍卫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水准。
 

撰文| 江涵雨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张世金 许晓彤

附:法律文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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