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夏炀、江兆才代理1400万元工程案件全案胜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30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工程造价鉴定
承办律师:
夏 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工部副主任。
江兆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建设工程联合体内部纠纷案件。2022年5月,我方客户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成功中标“某公司生产厂房及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中标价暂定9800万元,最终结算审计价为1.13亿元。双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B公司作为牵头方负责60%的施工内容,A公司作为参加方负责40%的施工内容。项目实际施工中,联合体内部划分三个标段,A公司负责一标段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97%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本案中,由B公司作为牵头方统一接收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但其后B公司拒绝向A公司支付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款,A公司委托了江兆才、夏炀律师代理此案,诉请B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余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难点分析
1.联合体协议性质认定:对方主张《联合体协议书》仅是为投标目的作出的内部承诺,并非实际施工和结算依据。
2.实际施工范围证明:本案内部分为三个标段施工,各标段负责单位独立核算,因此需要确凿证据证明A公司实际施工的具体范围及工程量。
3.工程价款鉴定:需要对联合体中特定标段进行工程造价析出鉴定,技术难度较大。
4.证据链条构建:出于税收留在当地的考虑,本案存在所有工程款须统一支付至B公司账户,再由B公司代付各项承办,需要组织多层次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公司的实际施工产值与工程款项的流转情况。
三、律师代理工作
针对案件难点,承办律师制定了全面的代理策略:
1. 证据体系化组织。承办律师组织了多个层次的证据材料,包括《联合体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代付材料款账目和人工工资等。
2. 专业鉴定配合。承办律师积极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申请对一标段工程造价进行析出鉴定;参与现场勘查,确保施工范围得到准确指认;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确定委托人的施工产值。
3.法律论证充分。承办律师就争议焦点准备了详尽的法律论证:论证《联合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证明实际施工范围与协议约定比例高度吻合;论证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4.诉讼策略得当。承办律师制定了恰当的诉讼策略: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准确反映案件性质;聚焦核心争议焦点,不纠缠于次要问题;坚持工程款支付诉求,合理自认部分成本,体现解决问题的诚意。
四、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法院查明案涉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客观上划分成三个标段,A公司施工的一标段施工范围有图纸和监理单位的确认,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予认定。由人民法院抽选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真实、合法、关联,应予采信。对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通过鉴定确定一标段工程造价为4900余万元,扣除已付和及3%质保金(未到期),B公司还应支付1400余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审理并实地调查后驳回了B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全额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为客户争取到1400余万元的工程款。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联合体承包模式中内部纠纷的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联合体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联合体成员具有约束力,确立了联合体内部施工范围划分的证明标准和认定规则,明确联合体工程中部分工程造价析出鉴定的可行性与重要性,为联合体内部结算纠纷提供了完善的证据组织思路。
通过本案代理,承办律师不仅为客户讨回了久拖不决的千万工程款,也为建设工程联合体纠纷处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展现了两位承办律师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撰文| 夏炀 江兆才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