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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居家办公猝死,律师介入后逆风翻盘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19 点击量: 分享到:
——为正义奔走,一审撤销不予认定,二审维持,最终成功翻盘

       基本案情:

       Q某作为H高校的一名教授,在居家办公期间,不幸猝死。其妻子Z某怀着悲痛的心情,向安徽省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得到的却是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

       面对这一结果,Z某不愿放弃,因案件复杂、难度大,为了给逝去的亲人争取应有的权益,遂通过别人介绍慕名委托李林、章帅(实习)律师接手此案。
 
       办案过程:

       1、介入后,承办律师在与Z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详细梳理出本案的疑点难点:①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②Q某猝死时正处于居家办公状态,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情形;③我方应当如何举证。

       2、厘清办案思路后,承办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投入到案件证据的整理工作当中,并查找大量有利案例,撰写行政起诉状,立案后与承办法官数十次电话沟通意见,向法官清晰地梳理了事实情况以及案件证据,并简要阐述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官耐心听取了我方意见,沟通后承办律师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代理词,详细论述了认为本案中 Q 某的猝死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观点。

       3、一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庭前梳理案件事实、精心设计发问问题,使得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得以进一步清晰地还原。一审庭审结束后,因案情错综复杂,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深入讨论,最终完全采纳我方意见,判决撤销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一审后,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应被判决撤销。

       5、二审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从“Q某在事发当天的工作过程是否处于工作时间、事发时所处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综合来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关键角度展开答辩,在上述内容论述完毕后,承办律师更是深入阐释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视同工伤情形的立法本意。整个答辩过程由浅入深,寓情于法。同时,Z某也作了感人肺腑的庭审发言,现场人员无不动容。

       6、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意见,驳回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寄语:

       高校教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和学术的探索者,往往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默默耕耘。高校教授的工作并非表面上的轻松与光鲜,他们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还要投身于科研项目、指导学生实践等工作。然而,这些努力背后所隐藏的健康风险却时常被忽视。而工伤认定这一保障措施,本应是他们坚实的后盾,安徽省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给现实带来沉重的一击。

       本案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为Q某认定工伤,这一结果不仅给逝者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慰藉,对于安徽地区的高校老师授课之外所发生的事故能否被认定工伤,具有现实意义,使得工伤认定更大程度为高校老师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各界对高校老师权益的持续关注,为高校老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让他们在教育的道路上无后顾之忧,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撰文| 章帅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李林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一、一审代理词:






       一审判决书(节选):



       二审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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