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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常见抗辩事由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05 点击量: 分享到: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侵权”事实并不必然成立。侵权人可以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抗辩,以实现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目的。常见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专利权无效抗辩、未落入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等。

       一、专利权无效抗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被告最常采用的抗辩理由。专利授权证书的颁发仅代表专利审查机构在审查时认为该技术方案符合授权条件,但这绝非对专利权稳定性的终极认定。当涉案专利被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复审委员将重新全面审视其有效性,作出维持、部分维持或全部无效的决定。

       实践中,即便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其有效性也可能因审查过程中的疏漏而被动摇。例如,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若未能检索到关键性的对比文件,而被告在后继程序中成功提交该文件作为无效证据,往往能够直接导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对于仅经过形式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程序中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从法律效果来看,一旦专利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即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视为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要能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就不用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主张未落入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如:甲公司申请的一种带把手的杯子。行为人生产的杯子和甲公司专利中其他结构均相同,但没有把手,则行为人生产的杯子和甲公司的杯子相比缺少“把手”这一技术特征,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三、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关于什么情形“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给出了解释: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被告可以直接将被控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属于现有技术,则抗辩成功。但不要直接将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以主张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

       四、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裁判要旨,在运用合法来源抗辩时,必须要满足以下两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二)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五、不视为侵权抗辩

       为了防止专利权的行使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行为。在这五种情形下,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具有违法性。这五种例外情形是: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使用、行政审批。

       六、专利权终止抗辩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期间需要缴纳年费来维持专利,专利年费未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如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专利因未缴纳年费或期限届满而终止,被告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求不承担专利终止后的侵权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象,不仅需包括专利侵权行为,还需包括具体侵权人。如果仅发现侵权行为,而尚未明确侵权主体的身份,则不满足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

       一般来说,除非侵权行为已经对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大多会等到赔偿额扩大后才起诉。如发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以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八、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在专利诉讼中,被告应注意原告的诉讼资格,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提出抗辩。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未取得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况下,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专利权发生转让的情形中,原专利权人无权就转让后的专利纠纷提起诉讼;

       (4)在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中,若专利权属于某一方,则另一方无权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即使其是该发明创造的实际发明人。


撰稿| 王鹏云
指导律师| 袁兴军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许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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