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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生兵律师代理:因婚姻家庭矛盾追偿大额生活开支被基本驳回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08 点击量: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份,张某因长期与女儿李某、女婿曹某居住,生活中对女婿曹某产生了积怨已久的矛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李某、女婿曹某返还近些年其为家庭共同生活和照护外孙女所“垫付”的各种开支性费用累计达20余万元。张某提出,其之所以与小夫妻俩共同居住是为了照护孙女,这期间所有的开支均是为了小家庭的未来所“垫付”的,夫妻俩有义务在其“垫付”后予以返还。另外,张某自2023年开始至今(起诉前)与李某、曹某居住,这期间一直存在“垫付”的行为,自2024年下半年开始,家庭矛盾逐渐突出。2025年4月份,张某、李某联合起来以曹某不支付生活费为由向曹某工作单位反映。2025年8月,张某首次以短信的方式向曹某主张返还“垫付”款项,曹某未回复。

       二、诉讼策略

       不言自明,张某虽然针对小夫妻俩提起追偿权纠纷的诉讼,但事实上针对的却是女婿曹某。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本案提起的案由为追偿权纠纷,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判例分析来看,可以行使追偿权的理由需要存在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

       比如说,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实际责任人提起的追偿,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提起的追偿,或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后向有重大过错的雇员、第三人等提起的追偿,即前述追偿权的行使往往存在法律、司法解释的明文依据(如可以另行追偿)。

       至于婚姻家庭生活中父母给子女的花销能否追偿,代理律师研究过相关判例后认为,一般支持返还垫付款的案例,理由主要还是在于父母垫付款项的性质是否特殊、是否存在事前约定、小夫妻是否在应该自行承担责任的地方没有尽到足够的责任进而导致父母的垫付行为的被迫发生等。

       在厘清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和相关裁判思路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与以上的情形均不符合,张某提起本诉讼名为追偿、实为针对曹某。因此,在代理曹某这方时,代理人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1. 向法庭阐明提起追偿权纠纷的法理、规范依据,而本案不存在垫付事实,只有赠与事实;

       2. 重点将本案转化认定为普通家庭矛盾导致,引导法庭重新认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

       3. 着重举证曹某履行了家庭责任尤其是婚前、婚后2年给付女方李某45余万元,在不考虑李某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下该些费用都已经可以覆盖日常开支了,即本案不存在小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毫不承担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的情形;

       4. 提请法庭注意张某在2023年至2025年8月期间的两年期间,从来没有主张过偿还“垫付”款,只是在2025年8月份双方矛盾到极点后才提出的,本案实则为婚姻家庭矛盾的结果,并不真实存在的先前“垫付”的约定。

       代理律师以上述思路梳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诉讼过程中,张某因曹某提交的证据原因主动将诉请标的额变更为194567.99元。

       三、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系婚姻家庭生活矛盾导致,实则不存在“垫付”行为。鉴于,张某在女儿李某生产时支付了9873.88元医疗费用,该费用可视为需要偿还的费用,故最终仅支持李某、曹某共同偿还9873.88元,诉讼费用4191元,由张某承担4141元,李某、曹某承担50元。

       即曹某最终仅需承担4000余元和25元诉讼费即可。

       四、律师寄语

       现代社会,独生子女的家庭非常普遍,父母一般基于照顾孙子孙女的缘故会和女儿、女婿或儿子、儿媳的小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这期间父母会将自身的存款、收入、养老金等花销在家庭共同生活之中,在家庭关系和谐的时候,这些都不存在问题。一旦因为生活观念不合、小夫妻关系紧张等因素导致矛盾不可调和时,许多父母会选择通过起诉追偿的方式索回之前的“付出”。然而,这种方式并不值得被提倡。如果父母真的是存在“垫付”款项而需要小夫妻家庭“偿还”时,建议提前向子女说明清楚或保留垫付和定期索要的证据。如果不存在“垫付”意图而是心甘情愿的赠与,建议妥善解决家庭矛盾,不必提起追偿权纠纷的诉讼。
 
附:民事判决书


撰文|冯生兵
编辑|代娜娜
审核|张世金  许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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