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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两家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 或将面临刑事风险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4 点击量: 分享到:
       4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通报称,4月22日,合肥两家医学检验实验室,在蜀山区区域核酸检验中,超能力承揽检验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验报告,影响合肥市对疫情形势及时研判,更为严重的是,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情况,有的还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防控大局。
       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家实验室给予警告,立即暂停两家实验室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合作业务,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要立即按此要求严格执行。今后无论哪家检验机构,如有类似情形,一律照此处理。
       通报发布后,央视网等媒体转发,登上当日百度热搜榜,网友纷纷留言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经分析认为,两家实验室的行为或将面临刑事风险。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前全国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合肥市民十分关注合肥疫情动态,合肥核酸检验的结果成为全省各地乃至全国防疫政策调整、合肥市民等社会公众应对疫情的重要参考。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向两家实验室采购核酸检验服务,实验室根据指挥部委托提供检验服务。从合肥本地的防疫情况看,初检结果出来指挥部等官方机构就会发布信息,指挥部开始要求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始流调、封控、检验等。如果实验室出具的虚假阳性报告是其故意编造,明知指挥部会向社会公布,仍向指挥部提供,致使指挥部作出错误决策,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指挥部已经将虚假报告向社会公布,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造成社会公众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如果上述行为查证属实,两家实验室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客观上,实验室出具虚假阳性报告的编造行为是实行行为,利用指挥部间接实施了传播行为,这里的传播行为包括指挥部向各级政府机构、防疫部门传达消息,严重扰乱了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等社会秩序;在主观上,实验室明知出具虚假阳性报告会致使指挥部作出错误判断与决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检验业务等其他目的(假设),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至于实验室基于何种目的编造虚假阳性报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对其也进一步规定,即“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此外,两家实验室假设每日只有10万份标本采集分析的能力,却告知政府有50万份的采集分析能力。在采集50万份样本后,仅分析10万份,进而出具50万份的核酸检验报告,骗取政府支付价款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毁灭人类社会的十种恶,其中包括没有人性的科学和没有道德的商业。金亚太律师呼吁各社会核酸检验机构:国难当头,在获取正当利润的同时更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莫要失信,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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