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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4 点击量: 分享到:

摘要: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入手,结合客观性证据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  主客观相一致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定性难度较大,合同的界定、与经济纠纷的区别、与诈骗罪的区别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拟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以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办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合同诈骗罪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究,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对合同的内涵分析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如何认定合同的内涵,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行为人骗取被害人信任的主要媒介,对于“合同”的理解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合同的类型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第一、不能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制去理解合同诈骗罪。第二、并不是只要利用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行为的,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三、对合同内涵的把握要紧扣与市场秩序相关,同时要受市场调整,例如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合同将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因为从形式上来看,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均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内容上看,即使是口头合同,如果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样可以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经济纠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厘清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内涵把握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时,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与行为后果、情节等客观方面情况,体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否定评价和对危害行为予以责难的统筹兼顾,实现定罪主客观方面的有机统一,既不片面、过分地惩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不片面、简单地从行为危害后果对行为人给与刑罚责难。具体地说,在主客观方面不一致的场合,行为人主观方面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客观方面缺失与主观方面相对应匹配的行为或危害后果;抑或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危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缺失与客观行为相对应匹配的犯罪故意,以上两种情况均应当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限制定罪。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无犯意则无犯人,具体来说是指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包括故意与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换言之,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人,即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这种理念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称为责任主义。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是目的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依据,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承办人审查的重点。
在刑事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卷宗证据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难点问题。对此,笔者以实践中发生的一起真实的案件作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以其A省F市富裕公司大桥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在F市天缘林工程为由,签订合同,骗取程某5万元合同保证金、孔某5万元合同保证金。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以同样的方法,与被害人方某某签订合同 ,骗取方某某5万元保证金,后江某某携款逃匿。
就该案件而言,辩护人提出此案系经济纠纷,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分析:第一、以客观性证据为突破口推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本案中,吕某某的两个公司经营状况不善,可以从其公司账户、账本等证据进行入手,结合吕某某个人账户的资产情况,以及公司员工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吕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从而证明其辩解的不真实性。第二,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办案实践中,行为人经常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以后一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款、定金归还前一次合同的欠款。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经常会辩解到其不是不想归还欠款,而是因为投资失利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归还欠款,以后如果有经济能力会归还欠款。遇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作为审查的时间节点,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后是否有实际履约行为、是否将钱款用于合同约定事项、在有能力归还欠款时是否主动归还、是否将钱款肆意挥霍。综上,根据“主观反映客观,客观推知主观”的原理,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出发,结合卷宗内的客观性证据,例如行为人的账户资产状况、合同约定内容、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即可推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交叉的案件,例如行为人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租赁出来,后抵押给他人获利。行为人的行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的行为是从租赁公司将汽车租赁出来,且后期并未返还,后一个阶段的行为是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并套取现金的行为。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租赁车辆抵押套现的动机,通过租赁车辆的欺骗行为,行为人已非法占有了车辆,换言之,其诈骗行为已经得逞。至于后一个阶段行为人如何处置赃物,是直接销赃还是抵押套现,只是对赃物的处理方式不同,换言之,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如何处置财物,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综上,前行为是手段,后行为是目的,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样的案件中行人的行为系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通过此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具有复杂性,单位和自然人均可。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三,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突出特点在于行为人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并且其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与签订、履行合同紧密相关的财物,例如定金、担保财产等。而诈骗罪在手段和方式上没有限制。第四,获利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履行合同所具体约定的内容,经过市场交易行为,从而行为人获得利润。但如果行为人已和他人签订合同,但实际上用与合同内容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的,此种行为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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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姚海华:《刑事实务-办案技能与疑难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第460页。

作者:郑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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