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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侵入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4 点击量: 分享到: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该罪的认定,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这是该罪成立的客观条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即看是否具有下列严重情形:(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给他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屋内设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者封闭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此处需注意不能将一些危害不大的民事纠纷错误的划分到该罪的范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不是所有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是可能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如果侵入住宅的行为还伴随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人室盗窃、抢劫、杀人等,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入室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所谓“侵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以后一种形式表现出来,而前一种形式则往往涉及其他入室犯罪,以其他犯罪论处。而侵入一词表明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误入他人住宅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换言之,如果检察院对于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已构成犯罪,则可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后该罪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伴随着其他民事纠纷或者刑事罪名,例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余才能律师所代理的章孝乐涉黑案件中,当事人主观动机就是为了所谓“要账”而非法侵入了他人的住宅,故在司法实践中该罪认定的法律空间较大,因为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该罪的客观行为。

作者:邓子臻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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