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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下午茶第104期 | 刑民交叉案件专题讨论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19点击量: 分享到:

    2023年6月16日下午,第104期刑事下午茶在28楼金亚太刑事中心举行。本期下午茶主要研讨了两个案例,分别是专职律师、前检察官徐亚奇提交的“卫某某交通肇事案”,及高级合伙人、总所金融证券部主任洪飞提交的“陈某某诉申某某2500万不当得利案”。
    总所副主任许憬,刑辩分所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张世金及刑辩分所副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黄新伟为点评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正纲、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曹富乐、刑民交叉部主任朱会平、刑辩分所未成年人犯罪辩护部副主任王梦强、总所专职律师李臻、胡剑锋、李珍(大)、黄春琼等二十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下午茶。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韩朋飞作为特别来宾出席。总所实习律师杨静担任主持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卫某某交通肇事案”,由徐亚奇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事实和证据依次发问,之后就案件焦点发表各自观点。
    高正纲律师认为,综合道路限速规定、夜间照明情况及卫某某的事后行为,足以认定卫某某构成逃逸;交警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合理,可对其进行刑事控告;对信访的相关规定要有清晰的认识,当事人家属的信访要慎之又慎。
    胡剑锋律师认为,应当结合法理和实务,就朱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唐某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细致分析,应就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发生冲突所在场地与案发现场之间的距离进行勘察。结合唐某某的头部挫伤的鉴定意见,可以排除朱某某的推搡行为与唐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卫某某具有反侦查能力,辩护律师可设计发问提纲做好应对,要善于利用心理强制,通过办案经验和对证据的把握,循循善诱式发问。在因果关系方面,卫某某驾车肇事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已中断朱某某推搡行为与唐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与唐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认同开展侦查实验,但须模拟与案情相似条件。对交警部门涉嫌违法侦查行为可进行控告,将信访矛盾转化为合法维权手段,并安抚好被害人家属的情绪。
    点评人许憬律师认为,判定案外人朱某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唐某某死亡,应查明朱某某推搡致被害人倒地的整个经过,结合推搡动作轻重、被害人酒醉后站立不稳的状态等细节进行把握。在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有利的情况下,进一步对唐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或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以明确唐某某的根本死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认定肇事者具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是否要紧抓对方“逃逸”不放,代理人需要充分考虑家属的意见,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获得更多民事赔偿之间做出选择。
    点评人黄新伟律师认为,针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要以常情常理进行判断。朱某某的推搡行为与卫某某的肇事行为,对唐某某的危害程度不可比拟,后者的伤害强度明显大过前者。就鉴定意见,可利用网上专家资源以及专业书籍进行分析。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要做到“明知故问”,以影响法官内心确信。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为“陈某某诉申某某2500万不当得利案”,由洪飞律师向与会律师陈述案情及证据收集情况,与会律师依次发问,之后就案件焦点发表各自观点。
    高正纲律师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公安涉嫌违法。公安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有必要对其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及对公安违法行为进行相应控告。二是依法管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不当得利的事实部分只有关联关系,并不是同一事实,刑民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三是增加力量。既要考虑民事立案诉讼,也要对被告同步刑事控告。
    胡剑锋律师认为,本案有多个独立的借款合同,一个合同一个诉讼时效,应当注意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至于借款的利息,应当区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的规定,并不是所有超过24%的部分都可以要求返还。
    朱会平律师认为,从本案的资金流水来看,出借方极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可尝试调取银行流水,以向高利转贷方向努力。如果认定为高利转贷,那么借款合同应无效,即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除此以外,案涉第三人款项可以另案处理。
    曹富乐律师认为,本案所涉证据等相关材料在之前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全面审查,再次起诉涉及刑事风险较小。借还款情况要尊重事实,即便相关证据未能体现,也应当实事求是的自认,以减少刑事风险。
    王梦强律师认为,结合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及对方可能提交的其他证据,存在能够认定超额还款的风险。
    来宾韩鹏飞律师认为,即便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一般也会经过很多次流转嵌套,证据收集十分困难。对于借贷来说,如果还款超过法律所保护的利息,多偿还的部分应当是不当得利。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第三方或者其他事宜,法官通常建议另案诉讼解决。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流程、三人之间复杂的借贷往来及被告的偿还能力来看,本案涉及诈骗罪的风险非常低。就虚假诉讼罪而言,虽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但仍需重视,不排除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介入,并进一步调查取证,找第三方再次做询问笔录的可能。被告也有可能通过其他利害关系人获取相关证据。在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点评人许憬律师认为,确定当事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十分重要。在办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形成的询问笔录,能否直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须以民事证据规则作为衡量标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第三人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并不当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此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后来的民事诉讼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民事部分重新起诉,应继续将第三人追加进本案一并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推翻第三人在刑事案件中违背事实的陈述。
    点评人黄新伟律师认为,一方面,分案起诉存在对方当事人否认借款事实并向其他利害关系人推诿,导致争议并未解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在事实层面与民事案件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
    与会律师一致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案件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刑事认定无罪的部分,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须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承办律师应当依靠办案经验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引导办案机关的审查方向和思路,使得办案机关对刑民交叉案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撰文| 杨静
摄影| 金晓宇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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