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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巢老师因与领导私人恩怨被单位开除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25点击量: 分享到:

案情简介:巢老师是合肥市某初中学校老师,自2007年就入职担任英语教师一职,入职数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并无过失。2016年春学期开始之前,巢老师被某位校领导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并且扣发了巢老师2015年年度的奖金以及2016年一月份工资。原来巢老师被辞退并非是工作不称职,而是因为得罪了学校某位领导,只因这位学校领导自认为在受邀参加巢老师女儿的婚礼上“跌了相”,此位领导就一直事耿耿于怀,想借机开除巢老师。巢老师无奈,将劳动纠纷提交到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诉请经济补偿金、年终奖金、工资等项目等赔偿项目。
 
法理分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单位领导一个人恩怨就开除员工,那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赔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此案中也存在另外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就是巢老师2015年的年终奖金1万余元能否得到支持。 
 
陶良园律师认为年终奖主张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单位存在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或者惯例。2、该员工有资格获得年终奖。3、员工应得年终奖的数额可以确定。根据《安徽省劳动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等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故对于第2个和第3个条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年终奖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应由主张年终奖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故第1个条件应由申请人负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第八条中明确有年度效绩工资以及年度奖金约定,提供的的银行工资账单也可以看出2012年以及2013年度被申请人都在农历春节前将年终奖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不仅证明了被申请人2014年度发放年终奖的事实,也证明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2014年度奖金扣发。被申请人高升学校掌握着所有员工的工资奖金的发放明细,但是却没有将这些证据提交仲裁委员会,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5条的规定,申请人已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被告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推定申请人年终奖的主张成立。
 
 
案件办理结果:仲裁裁定学校赔偿巢老师经济补偿金、工资、年终奖金共计6万余元,一审中双方达成和解

作者:陶良园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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