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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行政行为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29点击量: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0日上午,某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管委会)、某市某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十铺镇政府)、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国土局)、某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对张某的养殖场房屋、附属物、鱼塘进行了强制拆除。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示范园区管委会、三十铺镇政府、某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范园区管委会、三十铺镇政府、某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共同辩称,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系违法建设,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违法建设由有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若干证据材料。
原告张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若干证据材料。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某市某区三十铺镇老家郢村郭糟坊组村民,在本村从事山羊养殖经营,开办了某养羊场,建设有办公用房、羊舍等建筑物。2016年5月16日,被告三十铺镇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决定对境内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2016年9月1日,被告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作出六集城改【2016】02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张某自行拆除300平方米违法建设,恢复原貌。2016年9月13日,被告某区国土局作出六金国土监字(2016)1000244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养羊场项目建设为由,责令张某停止违法建设。2016年9月18日,由被告三十铺政府牵头召开会议,对原告张某养羊场违建拆除问题进行了安排布置。2016年9月20日,被告示范园区管委会、三十铺镇政府、某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联合组织工作人员及机械设备,对原告养羊场房屋、附属物等实施了强制拆除。
争议焦点
被诉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是拆除违章建筑必须具备的前置必要条件。被告示范园区管委会、三十铺镇政府、某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行为前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某区国土局所作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所作的责令整改通知均没有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起诉的基本权利,不是完备的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能作为拆除原告张某养羊场房屋及附属物的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前应当催告相对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事宜。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拆前既未履行催告义务,也未履行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程序,三十铺镇政府集中整治公告并不能代替实施强拆前的特定公告程序;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该规定,经催告及公告履行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期没有自行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方可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拆前没有作出相应的强制执行决定。综上,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羊场房屋及附属物行为缺乏拆除违章建筑的相关决定为依据,强制执行的相应程序也未履行到位,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行为违法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示范园区管委会、三十铺镇政府、某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辩称强拆行为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被告示范园区城管执法局系被告示范园区管委会的下属二级机构,其参与强拆的法律责任应由主管单位示范园区管委会承担。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某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某市某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联合组织工作人员及机械设备,于2016年9月20日对原告张某养羊场房屋、附属物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且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在时间和空间上所遵循的方式、步骤和顺序。在时间上体现为期限、次序等,在空间上体现为条件、方式等,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权行使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同时兼顾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不但合法,而且应当正当。行政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所遵循行政程序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次序、期限进行。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要告知其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为自己辩护,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理由。本案中,四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履行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这显然和程序公正原则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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