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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胜诉!撤销调查报告对运输公司巨额罚款批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27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局;批复

【审判机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成龙,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兴军,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  艳,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王鹏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前言】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县人民政府上诉,维持一审撤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八方公司巨额罚款批复的判决。张成龙、袁兴军律师作为八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诉讼策略,两审全胜,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维权范本。

     【一案缘起】事故追责引行政争议,企业权益受不当认定

       2024年初,某县境内发生一起致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八方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某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作出调查报告,后作出批复,认可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及对八方公司的处理意见。基于该批复,某县应急管理局对八方公司作出 70 万元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方公司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对企业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调查报告及批复存在事故原因分析错误、程序违法、对企业责任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遂委托张成龙、袁兴军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批复中针对企业的处理意见,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庭审交锋】直击行政行为违法点,层层拆解核心争议

       本案一审、二审的核心争议聚焦于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是否合法,案涉调查报告对八方公司的责任认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规。金亚太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精准锁定行政机关的违法点,在庭审中展开有力抗辩:

       事故调查组成立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派人参加调查。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已将事故调查相关情况反馈至八方公司所在县人民政府,导致其无法知晓并决定是否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法定程序未得到遵守。

       企业责任认定缺乏关键证据佐证:调查报告认定八方公司存在“无专职监控人员、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动态监控台账”等多项违法情形,但某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其仅以 “相关证据保存在刑事卷宗、涉及保密”为由拒绝举证,不符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的法定原则,也无法证明其对企业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企业程序性权利未得到保障: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对八方公司开展合法、全面的调查核实工作,导致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性权利被剥夺,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责任认定显然不具备合法性。

       针对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中提出的“已致函某县政府、刑事卷宗证据因保密无法公开”等抗辩理由,律师团队逐一驳斥: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刑事卷宗保密”不能成为其行政行为举证不能的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法定基本要求,事故调查组作为包含公安部门的联合调查组,具备调取刑事卷宗的条件,却未依法调取并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终审落槌】高院支持维权主张,司法公正捍卫企业权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采纳了金亚太律师团队的抗辩意见,认定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判决撤销案涉批复中对八方公司的处理意见。某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举证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政府既无法证实事故调查组成立程序合法;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事故调查组对被上诉人进行调查核实,未能保障被上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对被上诉人有无“专职监控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监控台账”等事实,是《调查报告》认定被上诉人违法的关键,上诉人仅在一审中辩称相关证据保存在刑事卷宗中、涉及保密,无法予以提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的胜诉,不仅成功推翻了行政机关对八方公司的不当责任认定,避免了企业遭受无依据的行政处罚,更彰显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理辨析】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具有可诉性。虽然《批复》本身形式上是对调查报告的“同意”,但当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无效的重要事由。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未依法通知相关单位参加、未保障企业程序权利,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相关处理意见依法应予撤销。
    
       证据不足是行政行为的致命缺陷。行政机关不能在诉讼中以“涉密”“在刑事卷宗中”为由回避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专业护航】金亚太律师团队为企业行政维权筑牢法律屏障

       在本案的全程处理中,张成龙、袁兴军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服务理念,从案件受理后的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分析,到庭审中的抗辩交锋、法律意见阐述,每一个环节都精益求精,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用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维权服务,最终帮助企业赢得诉讼,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撰稿| 袁兴军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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