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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成功案例|尹可帅、李生巧律师助力村民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14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强制拆除、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4日,C镇人民政府以D某2023年10月擅自在C镇建设休闲垂钓园、水产养殖水泥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为由,向D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002号)。2024年10月21日、25日,C镇人民政府分别向D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告知书》。2024年10月31日,C镇人民政府停止供电,并组织有关人员将D某建设的水产养殖池等设施全部强制拆除,造成D某水产养殖池和养殖的精品观赏鱼(含鱼苗)或部分丢失或死亡,给D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尹可帅、李生巧律师根据D某提供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剖析。尹可帅、李生巧律师认为该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履行、强制措施以及实施主体等方面均存在问题。
第一,违法事实的认定存在问题。一是C镇人民政府认定D某占用基本农田错误。C镇人民政府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情况下,擅自作出D某占用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是违法建筑的事实认定错误。C镇人民政府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认定D某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D某建设的属于农业类项目,属于设施农用地性质,D某并没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要求办理相关设施农用地手续进行规范的处理方式进行纠正。

       第二, 行政强制执行中程序违法。一是该案没有经过立案即调查取证,未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第三,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主体应该为G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C镇人民政府并非合法的执法主体。D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承包土地范围,不属于乡村规划范围,C镇人民政府错误适用《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范围外的建筑物强制拆除,且其执法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授权,越权执法。

一审判决结果:

       确认C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31日强制拆除D某的水产养殖池行政行为违法。

办案心得:

       第一,律师要充分利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行政机关要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违法拆除案件,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包括混淆土地性质问题,行政机关误将非基本农田认定为基本农田等;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行政机关是否错误援引法律法规条款,导致行政文书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主体权限是否错误,本案中C镇人民政府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论是法定执法主体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循立案、调查取证、拟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做到公正,才能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能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律师要充分理解和利用行政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相关规定,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要特别注意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衔接问题、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问题、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权和听证权问题、调查人员资质和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各类棘手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在受理、立案、开庭及法庭审理中易受多种因素干扰,这就要求律师既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又要求律师有秉持坚定信念、毫不动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素养。


撰稿| 尹可帅、李生巧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李珍、陶鸿

附:部分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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