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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成功案例|尹可帅律师助力企业行政维权,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29点击量: 分享到:
关键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在某站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1月C县应急管理局以A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事故驾驶员开展有效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监控人员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为由,认定A公司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据此对A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经过:

       1、A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直未予重视,几个月后A公司不仅面临着五十万元的行政罚款,还要缴纳五十万元的滞纳金,A公司才找到尹可帅律师寻求帮助。尹可帅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后,认为该行政处罚仍在行政诉讼期限内,遂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

       2、诉讼期间尹可帅律师根据C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的行政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剖析,认为该案在事实认定和处罚程序中均存在问题。

       第一,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生的客观事实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2024 年4月确实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事故,但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依然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A公司的违法事实。在本案中C县应急管理局仅提供了两份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H市人民政府关于作出的《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而本案其他证据如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证言、相关公司、站点的调查材料、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均未向法庭提供。

       第二,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一)关于《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组是由H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C县人民政府组成,并不是由“C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属事实错误。

       2、该报告出具时间远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29 条规定的60 日法定期限,且未提交延期审批证据,调查程序违法。(二)报告载明“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及应急救援专家参与调查”,但签名页未见相关人员签名,调查主体资格存疑。
    
     (三)H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已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的15日批复期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后仍超期),该批复也存在程序违法。

       第三,该行政处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C县应急管理局在案件处理呈批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拟处罚决定和听证的前提下,单位负责人即内部研究,作出罚款五十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是剥夺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如果认为C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了听证告知和拟处罚前的告知程序,但后续作出的处罚决定又未再履行单位负责人审批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审批的规定。综上所述,C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违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事实和程序问题。

一审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C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心得:

       第一,律师要充分利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行政机关要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即C县应急管理局要在收到起诉证副本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县应急管理局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其仅凭两份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及批复等即对A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属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律师要充分理解和利用行政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规定,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特别要注意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审查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结论、鉴定等主体是否适格、形式要求是否规范、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等;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利,调查人员资质、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等。

       在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中,各类棘手障碍层出不穷,案件受理、立案、开庭及法庭审理中易受多种因素干扰,这就要求代理人既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养,又要求代理人秉持坚定信念,毫不动摇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 尹可帅  樊悦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孙若男
 
附:部分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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