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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制胜,鏖战两年:李林办理买卖合同案获全胜,为企业减损百万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25点击量: 分享到:
       近日,由我所李林律师代理的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迎来终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获得全面胜诉,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某建设公司承包了外墙饰面工程,并从我方当事人处购买铝单板,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铝单板材料合同》,约定单价按展开面积计算,并根据铝锭价格浮动。供货后建设公司累计支付货款三百五十余万元。后在与工程承包方结算时,建设公司认为我方当事人实际供货数量不足,导致其多支付货款,遂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差额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李林律师从一审阶段开始介入本案,通过梳理大量证据,走访现场取证,提炼代理意见提交法院,后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建设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发货单等证据证明实际供货数量,其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不能作为供货依据,且合同价格条款为浮动单价,不应按其主张的平均单价计算。双方合同约定供货面积为展开面积和最大开展矩形面积计算,而即使按照建设公司申请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也只能证明案涉现场安装铝单板面积,不能排除在铝单板安装过程中的损耗,也不能排除是否存在剩余铝单板,鉴定意见不能作为供货面积的依据,最终认定其证据不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否程序违法?2.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李林律师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关于鉴定程序问题: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货款按“展开面积”和“实际加工面积计算,该计算方式与现场安装面积存在本质区别,且合同约定任何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诉人申请对现场施工面积进行鉴定,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反映实际供货情况。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双方长期交易中形成特定交易习惯,上诉人收货时均签收发货单并自行保管。上诉人主张供货面积与对账单不符,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收货量与对账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面积计算规则,上诉人主张按现场测量面积结算缺乏合同依据;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超额付款的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了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强调了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的原则。同时,法院对鉴定申请采取了审慎态度,坚持鉴定事项应当与合同约定及待证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由李林律师代理。李林律师在商事合同、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擅长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制定有效应诉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而精,精则强”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图文| 杜松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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