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您信赖的法律专家,受理各种案件。 咨询热线:0551-65600055

金亚太成功案例|曹富乐、李珍律师办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认罪认罚三年六个月改判缓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17点击量: 分享到:
【涉嫌罪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关键词】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情节严重;认罪认罚;实刑;下调量刑建议;缓刑
【审判机关】H市Y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C某
【辩护人】曹富乐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李珍律师,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初,因疫情赋闲在家的C某,迫于挣钱养家的压力,误入一兼职QQ群,陷入了帮助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即买卖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三件套)的圈套中。案发后,因为C某不懂涉案的严重情况,错误预估了自己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没有及时寻求律师帮助。经过了将近两年的侦查、审查起诉,C某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此时,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她,及时前来律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二、辩护经过
       
1.在接受C某的委托后,因当事人已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随时会起诉至法院,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并不多。了解情况后,曹富乐、李珍律师立即前往检察机关阅卷。
       2.经过长达5天的阅卷,承办律师制作了近万字的阅卷笔录,通过与C某的多次询问,挖掘到连C某都从未考虑过的核心辩点,C某可能只是无数个化名“徐某”中的一个,在本案中仅是从犯,而非主犯。
       3.承办律师立即针对上述事实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因“老板”未到案,公诉机关坚持认为C某系本案主犯,坚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4.开庭前,承办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庭前辩护意见。在庭审中,通过对同案犯的发问,确认了核心辩点的相关事实,并与检察官展开激烈的辩护。
       5.庭后,承办律师根据庭审情况,提交了下调量刑建议申请书和辩护词,后法庭建议公诉机关下调量刑建议,并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对C某判处缓刑。
       三、办案启示
       
刑事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改过自新才是刑法所勾勒的愿景。C某的一句话令辩护人记忆深刻,“自己做错的事,我愿意承担责任,但我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现实中并不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更多的是不慎误入犯罪陷阱的普通人。本案中,C某认罪态度一直良好,也一直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上游犯罪团伙,减轻危害后果。但因为信息不对称,C某只能根据办案机关的只言片语及自己的供述了解案情,导致在签署认罪认罚时别无选择。及时委托律师去跟踪案件走向,充分获取案件详情,对于后期案件的辩护至关重要。  
 
【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C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曹富乐、李珍律师担任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C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数量均不持异议,但认为C某系与Z某同等地位和作用的从犯,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徐某”系老板吩咐C某对外宣称的化名,C某是“徐某”,但“徐某”并非只是C某
       
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徐某这个名字是“强哥”让她对外宣称的,包括微信名为“asd”的微信账号和手机均是“强哥”安排司机送给C某的,且中间连同账号和手机号都被强哥收走了。无论是基于转嫁责任,还是基于开拓业务的考虑,完全存在强哥一直使用“徐某”这个化名对外联络的可能性。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包括Z某在内的所有人都一直在说“徐某”这个名字,而不是C某,他们沟通的方式主要通过微信,在案发之前的2019年,“徐某”已经出现在了Z某的视野内。更为重要的是,客户、中介都是直接由“强哥”沟通和安排,处理好后才会直接联系C某,甚至“强哥”可以直接登录“asd”这个微信和别人沟通,其完全有能力以“徐某”这个统一的化名对外联络。这也解释了为何Z某在合肥见到C某后才知道“徐某”是谁。更解释了为何证人黄某在公安机关说“徐姐前段时间取保出来之后又找到我,让我给他找人接着去办贷款”。C某已经归案,而徐某至今仍在活动。
       最后,Z某在不同的案件中均多次检举“徐某”,对此,湖南娄底和怀化两地的警方都曾来合肥向C某了解2019年“徐某”的情况,查清事实后并未追究C某的责任。关于此事实,Z某本人也当庭供述,湖南的徐某不是C某,湖南的警方已经明确告知其以上事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以“强哥”为中心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这一犯罪产业链中,“徐某”确实是一个关键人员,这也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C某为主犯的关键原因。C某也确实用“徐某”的名字对外交流过,但徐某并不是只有一个,C某只是众多个“徐某”中的一个。至少本案完全存在这种合理怀疑。
       二、C某作为老板“强哥”的下级,主要负责合肥这边联系代办、中介及客户等工作,只是整个产业链中普通的工作人员,不是统筹谋划的负责人
       首先,在案证据中,起诉意见书客观如实的查明了整个环节,充分说明了“强哥”在整个环节中的核心地位和组织作用,C某和Z某一样,都是强哥的下属,各自负责部分环节,应当认定为从犯。
       起诉意见书载明:“强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其联系C某微信号己于2020年4月1日后无轨迹用拉中间人介绍和自己对外发布企业贷信息的方式,以开办公司,设立对公账户,刷账户流水然后向银行申请企业贷为由,让以为是办理贷款的人员来合肥申请贷款。“强哥”在发布的消息中留下C某的联系方式,当有客户联系C某时,C某则按相应的话术对外宣传,如有客户愿意办理,C某则让Z某给客户购买车票,来合肥后则负责客户的食宿和来往路费。对于中间人自己介绍的客户,则由“强哥”或者中间人将客户信息发给C某,C某再联系这些客户,安排这些客户办理。“强哥”承诺给犯罪嫌疑人C某每办理成功一个人,给予好处费500元,中间人的好处费则由“强哥”转给对方或者经由C某转给对方,其他费用另算。来肥办理客户,先是与C某取得联系,C某让客户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发过来,联系“强哥”安排的具体代办人,这些代办人以客户的信息注册数个公司不等。
       其次,综合在案证据,办理涉案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至少需要4个环节:宣传、联络、代办、服务。具体流程图如图一。
图一
 
       本案中,如何宣传不详,辨认笔录和证人证言证实,网络宣传的途径各种各样,唯一确定的是,宣传和C某没有关系;C某按照“强哥”交代的话术(有时强哥直接登录微信进行联络)和指定的客户联络;代办由专门的人负责,和C某没有关系;服务由Z某负责,在四件套办好后也是按照“强哥”的指示交付给他人。显然,C某的工作只是共同犯罪其中一个环节的参与者,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不存在统筹谋划的事实行为,更不具备统筹谋划的基本能力。
       C某2020.3.31-4.1讯问笔录(事实一卷第6页):“‘强哥’把客户资料发给我以后,我会添加这些客户的微信,和客户对接......我再将这些信息以及每个人需要办的营业执照个数告诉代办人......客户到达合肥以后,由Z某安排他们的吃住.....客户拿到营业执照以后,我和Z某会安排他们去办对公账户,主要是Z某负责......办好营业执照四件套之后,客户会把东西都给Z某,Z某直接寄走,寄的位置是‘强哥’发给我......”
       再次,综合在案证据,办理涉案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至少需要4种角色参与:中介、客户、工作人员、代办。具体分工见图二。
图二

       本案中,客户是“强哥”找的,中介(小谢、李某、尚尚、信用部等)是“强哥”找的,代办(小可等)是“强哥”找的,就连Z某和C某自己都是“强哥”找的。显然,C某只是强哥的下属,只是最普通的工作人员。
       C某2020.3.31-4.1讯问笔录(事实一卷第8页):我和W某负责联络“强哥”安排的客户,并让他们去找Z某,之后再帮代办人、客户以及Z某之间做好联系和代传话的事;Z某负责客户的吃住、来往路费、办证费用及接送客户办证,汪洋是Z某的小弟,他们俩做的是同一件事;还有两个代办人,一个叫小可,负责帮助和安排客户办营业执照等四件套,另一个人,我叫不上名字,都是和我电话联系,号码记不得了,他有时会让我叫客户去拿办好的营业执照。
       Z某2020.3.27讯问笔录(事实一卷第48页):办理对公账户之前,徐某让人把客户注册过的工商信息材料交给我,客户要办理三张手机卡,再到指定的银行去办理对公账户,办理账户的时候是一个人去,有的银行需要两个人,这些人就相互配合下,说自己是对方公司的财务人员,办理好对公账户之后,客户都会回到我们住的瑶海区加惠宾馆把办好的材料交给我,我再转交给徐某。
       李一波2020.3.26-3.27讯问笔录(事实二卷第13页):一个昵称叫“L”的女子加了我的微信,对方自称名叫“李某”......对方称想贷款要提交个人征信报告......并向我索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手机号......2020年3月18日上午 ,微信昵称“asd”的女子加了我的微信,自称是在合肥这边做企业贷的......到了合肥我就打了asd留给我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微信里给我发个位置,又发给了我一个186开头的电话......打车到了中建大厦联系186开头的电话,电话对方是一个自称名叫Z某(音)的男子,称自己在中建大厦对面宾馆等他......Z某下楼接待的我,并给我开了个房间......就让我在宾馆待着。
       最后,本案中,相关的开支或由“强哥”直接支付,或由“强哥”转给C某等人间接支付,充分说明了“强哥”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否则,几十套指控数量,不会只有22500元的转账,这也印证了C某的当庭供述。C某和Z某的工资均是由“强哥”支付,截止案发并无任何非法获利。这也侧面印证了C某和Z某都只是“强哥”的下属之一。
       C某2020.3.31-4.1第一次讯问笔录(事实一卷第9页):问:“强哥”都是怎么跟你结账的。答:我给强哥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他会给卡里面打钱,我将打进卡的钱转给代办人;我自己的钱,都是月底结给我,目前还没给过我;客户吃住的钱都是“强哥”转给Z某的。问:目前你已经收到多少钱?答:我收到了一笔22500元的一笔,收款账号:62155xxxxxxxxxxxxxx户名:李某,开户行:安徽省XX市XX县XXX支行,这个账号是W某提供的,收到这个钱后,我就让W某把钱转给代办人小可了,至于W某转没转我不确定。至于我自己的每人500元的收入,还没收到,而我为这事自己都垫付了几千元。问:你总共赚了多少钱?答:按人数,每人500元。对公账户截留后,分到的钱,强哥承诺会分我,说是会根据截留的数额看提成。但我目前都没收到。”
       W某2020.9.2第二次讯问笔录(事实一卷第37页):问:你用朋友银行卡收22500元的事情说一下。答:这个银行卡是我朋友李某的,当时他的银行卡在我身上,“强哥”转的这笔钱一部分是给代办的,一部分是给来肥人员的吃住和路费,但实际是不够。 我之所以用朋友的银行卡,是因为他的卡正好在我身上。
       三、Z某的当庭供述明确证明C某与Z某是平级关系,均是“强哥”直接指挥的下属根据Z某的当庭供述,除了以上事实外,Z某和C某各自负责“强哥”指定的一批人,之所以C某能够在部分事实上指使Z某并且存在发工资这一说法,主要是因为C某当时家中有事,C某将自己负责的部分人有偿交给Z某负责。
       综合在案证据,C某和Z某一样,都是强哥的下属,各自负责部分环节,C某的工作是负责代办与客户之间沟通交流,Z某的工作是负责客户的衣食住行、带领客户前往银行办理业务。C某与Z某二人各有分工,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只是平等的工作关系。
       辩护人对辨认笔录进行了统计,有10份辨认C某,16份辨认Z某,4份辨认W某,印证了以上事实和C某、Z某等人的供述。            
       四、C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C某系自首。在案证据没有关于C某的书面传唤证,C某虽是被抓获,但是根据在案卷宗2020年3月31日C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C某系口头传唤到案。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次,C某系从犯,犯罪时间较短,且没有任何实际获利,犯罪情节较轻。在到案后,C某配合警方联系办证人员注销执照和账户,有效避免不良后果扩大,认罪认罚。同时,C某愿意缴纳罚金,争取宽大处理。
       再次,C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没有人身危险性。
       最后,C某和其丈夫有4个老人需要扶养,儿子尚在上小学,一旦被判处实刑,将对其家庭造成难以预估的影响。
恳请合议庭能够综合以上事实与情节,对C某适用缓刑。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曹富乐、李珍律师
2022年6月13日
               

撰文:李珍 胡杨莉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曹富乐


服务热线

0551-65600055

Email:18919693210@126.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安粮东怡金融广
场B座37层

告诉您的电话,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