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姚吉志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作为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
郭某在2016年下半年通过朋友认识了一矿业公司的老板汪某,与其开展石子供用业务。具体的内容是从郭某支付价款之后,郭某安排船只到铜陵码头接货,但是向公司付款之后汪某就百般推辞送货,其后矿厂因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汪某一直未为郭某安排送货,收取的货款也始终不予返还。在2017年年底和2018年5月份,郭某伙同刘某、陈某等多人先后三次采取拦铲车、大货车、打横幅的方式阻止矿业公司正常经营,持续时间多日。因为此事,被青阳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姚律师积极与嫌疑人沟通,了解相关案情,并在审查起诉到期后第一时间驱车前往青阳县人民检察院阅卷,经与当事人充分交流和在案卷宗证据显示,案涉矿厂在郭某等人聚众过程中存在被环保、安监等部门责令停产等情况,敏锐的专业嗅觉和专业的执业经验让姚律师觉得本案郭某的行为存在不诉的可能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经两次退查补侦,但本案的主要证据仍然存在缺失,因此姚律师经与承办检察官的充分交流,先后向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和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人,该案件撤销案件,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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