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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六审,“死囚”今天获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22点击量: 分享到:
  本报讯今天上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在“死牢”里煎熬了1800多个日夜的安徽机电学院副教授刘明河被宣判无罪释放时,一起持续5年之久历经6次审理的校园凶杀案终于划上句号(本报2000年5月15日曾作报道)。
  1996年6月,安徽机电学院校园内发生一起杀人抛尸案,经侦查,警方对与女死者陶某关系亲密的刘明河采取了强制措施,刘明河承认了杀人犯罪的事实并交待了作案经过。1996年12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明河提起公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处刘明河死刑。
  刘明河不服,以“在侦查期间的交待系违心认罪,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随后的4年多时间里,在经历了上诉、重审、再上诉、再重审几个程序的轮回后,刘明河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5月12日,当芜湖市中院经重审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明河无期徒刑时,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及刘明河同时提出抗诉和上诉。省检察院认为芜湖市中院的这一判决无明显错误,撤回了芜湖市检察院的抗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不能定罪,遂作出了上述无罪判决。
  业内有识之士认为,此案的判决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具体体现。曾5次作为刘明河辩护人出庭的律师王亚林说,这虽然是一份迟来的判决,但它足以表明法律的公正已得到了回归。省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杨建民说,“疑罪从无”是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必须无条件执行法律的规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此案的审理过程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一致,但通过个案的磨合,最终将逐步走向统一。(来源:新安报  本报记者胡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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