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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心得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4点击量: 分享到:

一、法条推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寻衅滋事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5日下午,在合肥市某小区南门有传销人员聚众闹事殴打打传办工作人员,传销人员不满打传办劝离工作,聚集起哄闹事,多名传销人员持棍棒殴打打传办工作人员,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涉案五名被告人当场被抓获,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三、辩护手记:
      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首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通过询问当事人事情的起因,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并没有发展任何下线,因打传办围堵,为了冲出包围圈有了些肢体冲突,并没有动手打人,打传办的暴力执法行为让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秩序混乱。
     侦查阶段,辩护人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参与度,打传办暴力执法过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初犯等方面进行分析,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当时社会背景下对传销活动的严厉打击,侦查机关为了进一步收集五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罪方面的证据,防止窜供,不同意取保候审。
     因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只能根据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判断案情,并不客观,遂简单的就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情节方面和办案人员进行初步的沟通,以争取宽大处理。其后在法定期间内密切跟踪案件走向,临近期间届满之日及时致电询问案件办理进程。
    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拨打案管中心电话询问案件分配情况并申请阅卷,仔细阅卷提取重要信息,随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核对笔录及证据材料,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记录在案,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该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及注意事项。会见结束后结合被告人的供述,综合考虑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两名轻微伤人员,辩护人通过仔细翻看鉴定报告、病历,对比被害人的伤情图片,发现端倪,病历资料上显示的伤情位置跟伤情图片位置不符,据此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于办案机关,与承办人就鉴定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取得一定的成效。事后承办人主动致电与辩护人协商,因鉴定耗时长不利于被告人,考虑社会影响方面建议我们可以考虑罪轻辩护策略。
     辩护人随即与被告人协商,告知利害关系,五人均愿意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及抚慰金,由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辩护人将谅解书提交检察院,与承办人就五名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沟通,为五名被告人在量刑上获得了减轻的机会。
法院庭审阶段,辩护人从现场打传办人员存在一定的过错,涉案五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受害人对五名被告人均出具了谅解书的角度进行辩护。
四、办案心得
      本案当时的社会背景是,“1040传销工程”正处于严厉打击的状态,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会对涉案传销人员产生一定的警示效果。综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考虑,法庭最终给予五名被告人6个月至1年的量刑,既对涉及传销的人员具有威慑力,又不至于判的过重。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阅卷,对证据材料进行细致的比对从而发现瑕疵,以此跟承办人进行针对性的有效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五名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
五、相关法条:
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2.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3.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5.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6.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7.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
8.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9.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108年)
10.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本文作者:王莹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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