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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未成年之间的强奸案件二审——从3年6个月到2年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27点击量: 分享到:
本案一审被判处3年6月,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的亲属找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黄奥律师。黄奥律师经查阅案件材料,并走访案发地点,询问相关目击证人等情况,发现本案有重大疑问。随主动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并亲自同时到被害人居住地,找到被害人的邻居,调取到被害人已满14周岁的证据。该证据被法院采信,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目前该案重审尚在在审理过程中
辩护词
上诉人和被害人是恋爱的男女朋友关系,在受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中都说被害人系自愿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本案仅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上诉人使用了暴力,而被害人所称的暴力手段仅是上诉人说的一句话 “反正今天你也走不掉,不脱不行”。上诉人认为所谓的暴力手段必须是足以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就本案的发生时间和地点,受害人完全有反抗的条件。2013年6月24日早晨,在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上诉人将被害人送回家后,被害人脱离上诉人的“暴力控制”之后又返回到上诉人家,并于同日上午11点又自愿与上诉人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起诉书指控的上诉人采用暴力手段与事实严重不否,且暴力手段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根据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审查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上诉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对比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和法院的认定的事实,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上诉人采取暴力手段,仅以上诉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进而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然而上诉人的确不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的事实证据不足。除此之外,案发时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已经超过十四周岁。
一、案发时上诉人不知道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卡认定上诉人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7月29日。仔细审查上述证人证言和户籍证明以及记录卡,上诉人的出生日期农历为1995年7月29日,换算成阳历为1995年8月24日。无论上诉人年龄是阴历还是阳历,侦查机关在讯问上诉人时,上诉人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侦查机关在讯问上诉人时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上诉人所有的口供都是非法的。本案中上诉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不能用上诉人的口供予以证明。
    即使不考虑上诉人口供的非法性,根据上诉人的口供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明知的事实。根据上诉人于2013年7月3日的供述,上诉人问被害人年龄时,被害人并未说,而且案发当日,上诉人母亲问被害人上几年级时,被害人只回答快不上了,并未说自己读几年级。被害人还告诉上诉人上初三了,上诉人也记不清被害人QQ资料上显示的年龄未13还是15岁。QQ资料不像身份证,其内容可以由使用人自行任意设置,年龄从0岁乃至100岁都可以任意设置,因此通过上诉人的口供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明知事实。本案之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上诉人明知的事实,然而即使是被害人的陈述也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根据被害人于2013年9月12日的陈述,其已经通过QQ聊天记录告知了上诉人自己的年龄,但是被害人同时又陈述,当别人问上诉人被害人多大时,上诉人又说不知道。上诉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知晓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对朋友隐瞒被害人的年龄。被害人的陈述反而恰恰证明了上诉人不知道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
    二、案发时被害人已年满十四周岁
案发时被害人早已经年满14周岁。被害人兄弟姐妹一共3人,被害人的姐姐18岁,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被害人出生时并未申报户口,而是等其弟弟于2001年11月9日出生后与其弟弟共同以双胞胎的名义申报的户口。正是因此,在侦查机关于2013年7月4日同日分别询问上诉人的母亲、奶奶和邻居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时,他们三人都高度一致的说看上去十七八岁。被害人的父母故意隐瞒被害人与其弟弟不是双胞胎的事实。2013年7月17日当侦查机关于询问被害人母亲时被害人和其弟弟出生时有没有出生证明,其先回答没有,后又回答记不清楚了,当侦查机关于2013年10月28日询问被害人父亲时,其则回答说有出生证明,但不知道放哪儿了。关于被害人与其弟弟共同以双胞胎申报户口的事宜,有很多百姓都知道此事,在本案的二审中,上诉人将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6号)》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嫌疑人和被告人年龄不能确定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骨骼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本案中被害人的年龄事关上诉人的罪与非罪,因此恳请二审法院对被害人进行骨骼年龄鉴定,并对被害人与其弟弟是否系双胞胎进行鉴定。
 
    上诉人刚满18周岁不久,背负着强奸罪的罪名将使上诉人终身抬不起头,永远无法在社会立足。如若上诉人真的属于犯罪狂徒,则甘愿认罪伏法。但是上诉人只不过是和被害人恋爱之后过早的偷食禁果,却将为此付出三年零六个月的自由和终身的侮辱的代价。叩请二审法院考虑本案的情况,审慎的处理本案。
                                                                             辩护人:黄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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