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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择性执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24点击量: 分享到:

       选择性执法这一概念最先出自美国,在该时期的内涵为“赋予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经过多年的学术研究,我国学者对选择性执法的观点迥异,在不同的观点之下,针对这一概念的理解研究自然是多样的。
       有的学者将选择性执法认定为:“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时间,所采用的法律,所使用的手段都是视集体情况进行选择”即为在什么时间适用哪部法律,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手段,实质为允许执法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一些事项进行选择,在规则体系下的规则真空中运作。“北京的哥违章停车处理案”:2007年3月,北京的哥杨某因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被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决定。杨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对违章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罚款,此案所体现出的便是这种情况,在此种定义中,选择性执法增加了法律条文使用的灵活性,但在此种定义中存在一个问题,即在选择适用某一法律条文时,要对适用该条文作出排他性的证明以及解释,证明这个适用是正确的。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选择性执法是在执法人员或机构针对同一事实不同对象所做出的反应的不同”,在该种认知中选择性执法与执法人员或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息息相关,指的是执法主体在面对不同的管辖对象时,根据自己的意向采取区别对待的执法方式。“城管副大队长利用职权收受违建户贿赂,‘给钱就放过,不给就严查’”:2013年4月,浦城县城关居民李某计划将岳父家的老宅拆了重建,经县住建局审批同意拆建两层。然而李某在建设时违章加盖,被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且进行了查处。为使重建顺利进行,李某通过关系找到黎忠议,请他在查处违章时予以“关照”,并承诺送钱给他。之后, 黎忠议突然联系李某,称自己看中了一套红木家具,约李某一起去看看。在家具店,李某当场就表示愿意承担该套家具的费用。不久,李某就凑齐15万元,交给了黎忠议的亲信,使得李某岳父的老宅顺利建了6层,便暴露出了执法人员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所进行的区别对待,由此便说明了问题,在此种定义中,执法行为的结果以及受益的对象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行为,在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执法活动中,这即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作者:汪伟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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