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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委托刘运坤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2点击量: 分享到:

        H某的母亲、姨妈、舅舅以及L某合伙经营加油站,《起诉意见书》指控H某用锤子将加油机上的显示屏、钢化玻璃面板砸坏,致使加油站停业一周,其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刘运坤律师作为H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经详细查阅案卷、与当事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后,认为侦查机关对H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一是L某等人强行到加油站抢占管理权的行为,具有在先过错,且事后私自将加油款占位己有;二是没有充足证据证明H某实施了打砸行为;三是即使认定H某实施了打砸行为,其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也不符合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四是侦查机关以申报纳税额计算间接损失数额,进而依据该数额指控,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针对上述问题刘运坤律师向承办检察院递交《H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2020年9月18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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