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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2点击量: 分享到: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约束与执业有关的行为,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律所惩戒委员会是专门受理客户投诉律师违规行为的机构,负责行使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律师的调查、处分权;对律师非执业行为的投诉,但可能影响律师本人或本所行业声誉的,协助协调处理。律所惩戒委员会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组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业相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相违背,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本所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本所或其他律师造成损害后果;
(五)严重违反诚实守信、敬业勤勉等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损害或可能损害本所行业声誉的。
 
第四条 律所接受电话或直接来访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做好投诉接待笔录,了解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投诉处理要求,妥善保管投诉接待笔录和其他书面投诉文件,告知投诉人本所处理投诉事项的程序、期限,一般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律所在了解投诉案件的情况之后,应及时告知被投诉律师本人有关案件投诉的信息,并有权要求律师出具书面的申辩意见。拒不出具书面申辩意见的,不影响投诉的处理,但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律师不利的后果由该律师自行承担。
律师出具申辩意见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不得为逃避承担责任而向本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情况,律师应当在书面申辩意见书上亲笔签名,注明签字日期。
律师本人为更好的证明自己的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中有关合法、尽职代理的规定,可以随书面申辩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律所办公室在综合投诉人陈述和律师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整理投诉案件记录表,并及时向惩戒委员会轮值负责人提交受理投诉案件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七条 投诉人直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本所在接到有关机构投诉立案通知后,告知被投诉律师及时出具书面申辩意见,并配合有关机构按照相关流程处理投诉。被投诉的律师在申辩期内不按照有关机构要求提供申辩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辩,由于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律师不利的后果由该律师自行承担。
律所在了解投诉案件的相关情况之后,应当向律协、司法行政机关等机构出具本所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律所公章。
律师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若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而被投诉的,经查证属实,律所可酌情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协,该律师仍在本所执业的,本所有权单方解除与该律师的合同。给律所造成较坏影响或者导致损失的,律所有权要求被投诉律师赔偿;
(二)投诉案件是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承办但承办律师在被投诉时已经离职的,本所有权向该律师的新执业律所通报该律师被投诉的情况。给律所造成较坏影响或者导致损失的,律所有权要求被投诉律师赔偿;
(三)投诉案件在律所内协调解决,未被投诉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协的,律所主任办公会对该律师进行教育。
律师因办案质量、办案态度问题被投诉的,由律所主任办公会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律师收到三次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本所有权单方解除与该律师的合同。
本所决定解除与该律师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该律师,并说明合同解除生效日为通知日后的第20日。律师在收到单方解除合同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律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利,解除合同通知书于通知日后第20日生效,律所协助该律师办理相关必要离所手续。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认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行业处罚的,需赔偿律师事务所品牌损失费5万元;或虽没有受到行业处罚,但律师确有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规行为,需赔偿律师事务所品牌损失费5万元。上述违规行为,无需律所举证。
律师入职前,隐瞒或基于疏忽而未向律所告知在其执业过程中全部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应承担上款约定的品牌损失费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立案的被投诉案件,由律所惩戒委员会协调参与处理投诉事件的律师,律所将根据在处理被投诉案件的工作量给予相关人员适当补助费。

 
 
受理投诉负责人:黄奥
受理投诉电话:18919693210/0551-656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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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邮箱:jytpxm@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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