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黄奥律师受合肥市律师协会邀请为全市律师讲授“虚假诉讼罪的罪与罚”。
本次主题授课,黄奥律师从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沿革开始进行讲述,结合全国和安徽地区虚假诉讼罪案件情况,对当下虚假诉讼罪的现状、特点进行了分析。
随后,其紧紧的围绕主题,就虚假诉讼罪的罪和罚进行了详细论述。其着重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在实践中有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伪造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和收入证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判例。同时,在虚假诉讼罪的量刑部分,黄奥律师指出在“情节严重”情节的认定上,现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较宽泛,特别是对于“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进行详细规定。
最后,黄奥律师通过结合热点事件以及亲办案例提醒与会律师在实践中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防范刑事风险,在会律师均感到受益匪浅。
供稿:杨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