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能,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及《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长劳人仲委〔2023〕1号)相关文件规定,决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
经过层层选拔和筛选,金亚太花文静律师和赵思清律师被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兼职仲裁员。
撰稿 | 张远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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